小学生
转学时提交材料
- 由于搬家的原因,小学学生需要转学时,该学生的监护人必须将此事实告知目前就读的学校和将要转去的学校(《中小学教育法施行令》第21条第1项)。
- 此种情况下,要转去学校的校长必须通过行政信息的共同使用确认地址的变更,该学生的监护人不同意上述确认方法时,则必须提交可确认地址变更的材料(《中小学教育法施行令》第21条第3项)。
·小学生的情况下,意欲前往新居住地居民中心进行迁入申报时,可领取“学龄儿童迁入通知书”,并将此材料提交给要转去的学校即可直接转学。
初中生
转学时提交材料
- 由于搬家的原因,初中生需要转学时,可转至居住地为学区的小学所属的学校群或者初中区内的初中(《中小学教育法施行令》第73条第1项正文)。
- 初中生的情况下,开具转学用在学证明,并提交给相应教育厅,迁入申报时居住地管辖教育支援厅将给予分配初中。
- 学校群中居住地为学区的小学所属学校群中,初中无缺员情况下,可转学至该教育厅长所管辖的其他学校群内的初中(《中小学教育法施行令》第73条第1项附记)。
高中生
转学时提交材料
- 由于搬家的原因,普通高中在校生转学时仅限居住地迁往其他学群或者市、道地区的情况下可转学,由教育监分配要转学的学校(《中小学教育法施行令》第89条第2项前端)。
- 隶属于搬入的新居住地学群的学校无缺员,隶属于附近学群的学校有缺员的情况下,如果本人愿意可转至隶属于附近学群的学校(《中小学教育法施行令》第89条第2项后端)。
· 高中学生的情况下,将写有新家地址的户口簿副本提交给相应教育厅,得到分配的学校后转学即可。
※有关普通高中在校生转学流程和方法的更为详细事项,以及职高、特殊目的高中、独立型私立高中等除普通高中外的高中在校生转学流程和方法相关事项,可咨询各市、道教育厅或者访问相应教育厅官方网站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