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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
迁入申报
迁入申报
- 下列有申报义务者自搬迁至新居住地之日起,必须于14日以内前往新居住地邑事务所、面事务所、洞居民中心或者访问 <政府24官方网站(www.gov.kr)>进行迁入申报(《居民登记法》第16条第1项,第11条与第12条)。
· 户主
· 住户管理人
· 本人
· 接受户主委托的户主配偶
· 接受户主委托的户主直系血亲
· 接受户主委托的户主配偶的直系血亲
· 接受户主委托的户主直系血亲的配偶
· 宿舍或者多人同住的住所管理人
· 宿舍或者多人同住的住所居民
- 迁入申报时,迁入地的户主或者住户管理人和前居住地的户主或者住户管理人不同的情况下,必须得到前居住地的户主、住户管理人或者迁入者的确认(《居民登记法施行令》 第23条第2项正文)。
- 无正当理由,14日内未进行迁入申报时,将处以5万韩元以下罚款(《居民登记法》第40条第4项)。
汽车变更登记
- 由于搬家等原因导致汽车的使用地址出现变更时,自出现变更事由之日起30日内必须进行汽车变更登记,但若已进行迁入申报,则无需再单独进行变更登记(《汽车登记令》第22条第2项第2号)。
- 迁入地址不同的特别市、广域市或道时,若汽车登记号码牌为有管辖机构符号标识的地区号码牌(例如:“首尔O Ga OOOO”),则需在迁入申报之外,另外再申请汽车变更登记(《汽车登记令》第24条第1项第5号,第25条第1项与《汽车登记规则》第29条第2项第3号)。
- 申请汽车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汽车登记令》第22条第1项与《汽车登记规则》第29条第1项)。
· 汽车变更登记申请书(《汽车登记规则》附件第11号表格)
· 汽车变更登记申请书
· 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事由(变更明细)的材料(营业用汽车包括证明营业计划变更的材料)
· 汽车登记号码牌(仅限登记号码变更的情况)
· 由代理人申请时,必须提交委托书与可确认委托人身份的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法人时指法人印鉴证明书,但若登记机构可对该法人提交的印鉴证明进行核对、确认时,则有可能不用提交)
- 未进行汽车变更登记时,变更登记申请逾期90日内处以2万韩元罚款,申请逾期超过90日、未满174日时,在2万韩元罚款的基础上,自91日起每超过3天则追加1万韩元的罚款,若申请逾期超过175天,则处以30万韩元罚款(《汽车管理法》第84条第1项第2号、《汽车管理法施行令》第20条及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