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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
修整房屋后入住的情况
扩建、改建房屋
- “扩建”是指在现有住宅地皮上增加住宅建筑面积、总面积、层数或者高度,“改建”是指拆除部分或者整个现有住宅,在其地皮上按照和之前相同规模的范围内重新建造建筑物的行为(《建筑法施行令》第2条第2号、第3号与第16号)。
- 获得许可
· 以下情形中获得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或者市长、郡守、区厅长许可后可增建、改建住宅(《建筑法》第6条、第11条第1项正文,《建筑法施行令》第6条的2第1项、第2项与《建筑法实施规则》第3条)。
√ 城市、郡管理计划的决定、变更或者行政区域出现变更的情况
√ 城市、郡计划设施的安装,城市开发项目的执行或者铺设道路的情况
√ 交付竣工检查标签或者使用核准书的事实记录在建筑物登记簿中的情况
√ 交付居住环境改善项目的竣工许可证的情况
√ 被分割的情况
√ 部分地皮的所有权获得认证,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
√ 作为地籍重新调查项目,已填写新地籍公簿的情况
√ 即使不符合《建筑法》相关法令,但将要增建或者改建的部分符合相关法令等的情况
√ 现有住宅的地皮由于城市、郡计划设施的安装或者道路铺设,未达到该地区自治团体规定面积时,在总面积合计范围内扩建或者改建现有住宅的情况
√ 现有住宅的地皮由于城市、郡计划设施的安装或者道路铺设,导致住宅的建蔽率或者容积率不合理时,为维持住宅的卫生间、台阶、电梯安装等住宅功能,在现有住宅的总面积合计范围内扩建的情况
√ 最初修订的该地方自治团体条例实施日期之前建造的住宅建筑线与临界地皮分界线距离未达到条例规定时,在不违反建造当时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垂直扩建现有住宅的情况
√ 改建现有韩屋的情况
√ 建筑物地皮的全部或者部分包含在自然灾害危险改善地区,获得使用核准后,历经20年,现有建筑物为预防自然灾害,在总面积合计范围内改建的情况
共同住宅改建
- “共同住宅”是指共同使用建筑物墙壁、过道、台阶或者其他设备等全部或者部分的各住户在一座建筑物内拥有各自独立居住环境的住宅,包括公寓、联立住宅、多户型住宅(《住宅法》第2条第3号与《住宅法施行令》第3条)。
- “改建”是指为防止建筑物老化或者提升其功能等① 进行修缮,② 自使用检查日或者使用核准日起历经15年(15年以上,未满20年的年数中各地方自治团体条例规定的年数)的共同住宅在各住户的居住专用面积的30%以内扩建专有部分,③ 在各住户可扩建面积的合计面积范围内,增加现有住户数量15%以内住户的扩建行为(《住宅法》第2条第25号)。
- 共同住宅的入住者意欲改建共同住宅时,必须获得市长、郡守、区厅长的许可(《住宅法》第66条第1项)。
其他修整
- 阳台扩建工程
· “阳台”是指连接建筑物内部和外部的缓冲空间,用于眺望或者休息等目的,连接建筑物外墙附加安装的空间(《建筑法施行令》第2条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