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申报综合所得税
申报对象
- 出租人收取月租时,由于存在住宅租赁收入,所以必须申报综合所得税。 认定存在住宅租赁收入的情况如下所示(《所得税法》第12条第2号2目与《所得税施行令》第8条的2第3项第4号)。
· 夫妻双方共计拥有2套以上住宅的所有人租赁房屋并收取月租的情况
· 即使仅拥有1套住宅,但租赁标准市价超过12亿韩元的高价住宅并收取月租的情况
- 虽仅收取传贳保证金进行租赁时,可以不申报综合所得税,但3套以上住宅所有人中传贳保证金共计超过3亿韩元的情况下,则必须申报综合所得税(《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
· 但是,仅用于居住用途的每户或每个家庭面积不足40平方米、相应征税期间标准市价未满2亿韩元的住宅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前不包括在住宅数量内(《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
申报金额
- 收取月租的情况
· 按照1年期间收取的总月租金额申报综合所得税即可。
- 收取传贳保证金的情况
· 视同租金计算方法(《所得税法施行令》第53条第3项、第4项)
√ 记账申报: 超过3亿韩元的保证金×60%×定期存款利息率 ㅡ 租赁项目部分产生的利息、分红
√ 估算申报: 超过3亿韩元的保证金×60%×定期存款利息率
申报方法
- 每年5月左右向管辖税务所提交综合所得征税标准确定申报表即可(《所得税法》第70条)。
承租人获得月租税抵免
抵免金额
- 作为征税期间结束日期当前未持有住宅产权的家庭户主(户主不单独获得抵免时,则指家庭成员,包括《租税特例限制法施行令》第85条第4项规定的外国人),在该征税期间总工资额未满7000万韩元的劳动者(在该征税期间计算综合所得征税标准时,综合所得金额共计超过6000万韩元者除外)支付月租的情况下,将上述金额的10%[该征税期间的总工资额未满5500万韩元的劳动者(在该征税期间计算综合所得征税标准时,综合所得金额共计超过4000万韩元者除外)时,将上述金额的12%]从相应征税期间的综合所得计算税额中抵免(《税务特例限制法》第95条的2第1项正文)。
· 但是,该月租额超过750万韩元时则无视超出部分的金额(《税务特例限制法》第95条的2第1项附记)。
- 月租抵免仅适用于居住者按照《租税特例限制法施行令》的规定进行申请的情况(《税务特例限制法》第95条的2第2项)。
抵免所需材料
- 为获得月租税抵免,必须提交如下资料(国税厅-咨询/举报-常见咨询案例)。
· 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 居民登记表副本
· 证明已支付月租的材料(现金收据、转账单据、无存折存款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