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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申报综合所得税
申报对象
- 出租人收取月租时,由于存在住宅租赁收入,所以必须申报综合所得税。 认定存在住宅租赁收入的情况如下所示(《所得税法》第12条第2号2目与《所得税施行令》第8条的2第3项第4号)。
· 夫妻双方共计拥有2套以上住宅的所有人租赁房屋并收取月租的情况
· 即使仅拥有1套住宅,但租赁标准市价超过12亿韩元的高价住宅并收取月租的情况
- 虽仅收取传贳保证金进行租赁时,可以不申报综合所得税,但3套以上住宅所有人中传贳保证金共计超过3亿韩元的情况下,则必须申报综合所得税(《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
· 但是,仅用于居住用途的每户或每个家庭面积不足40平方米、相应征税期间标准市价未满2亿韩元的住宅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前不包括在住宅数量内(《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
申报金额
- 收取月租的情况
· 按照1年期间收取的总月租金额申报综合所得税即可。
- 收取传贳保证金的情况
· 视同租金计算方法(《所得税法施行令》第53条第3项、第4项)
√ 记账申报: 超过3亿韩元的保证金×60%×定期存款利息率 ㅡ 租赁项目部分产生的利息、分红
√ 估算申报: 超过3亿韩元的保证金×60%×定期存款利息率
申报方法
- 每年5月左右向管辖税务所提交综合所得征税标准确定申报表即可(《所得税法》第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