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房地产交易
什么是房地产交易申报制度?
-“房地产交易申报制度”是指为了根除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继续以比实际交易价格更低的价格签订合同书的双重签约惯例,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而申报实际交易价格等的制度(参考《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
申报义务人与申报方法
- 买方与卖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应当将房地产交易合同申报表提交给房地产所在地的管辖市长、郡守或者区厅长进行申报,或者通过国土交通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共同申报(《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正文及《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2条第1项)。
· 虽有上述规定,但交易当事人双方中任一方拒绝申报时,可进行单独申报(《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2项)。
- 由《公认中介师法》第2条第4号规定的开业公认中介师填写并交付交易合同时,即使有上述规定,相应开业公认中介师应当进行房地产交易申报。这种情况下,共同进行中介时,相应开业公认中介师应当共同申报(《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3项)。
· 虽有上述规定,但开业公认中介师中一方拒绝申报时,可进行单独申报(《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4项)。
申报期限
- 房地产交易申报必须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30日以内进行(《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
禁止行为
- 关于房地产交易申报,任何人都不得有下列任何一项行为(《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4条):
· 要求营业公认中介师不进行房地产交易申报或申报虚假内容;
· 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非义务申报人虚假申报房地产交易;
· 助长或者帮助针对房地产交易的虚假申报行为;
· 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却对房地产交易进行虚假申报;
· 申报房地产交易之后,在该合同并未解除等的情况下,却对房地产交易解除等进行申报。
违反时的制裁
- 如果不申报房地产交易或(包括拒绝申报者)进行虚假申报等存在违规行为,将被罚款(《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28条第2项及第3项)。
申报住宅租赁合同
什么是“住宅租赁合同申报制度”?
- “住宅租赁合同申报制度”是指随着承租人因缺失准确行情而在与出租人协商出租条件时处于不平等地位,或是发生纠纷时因没有解决标准而无法快速解决纠纷等问题的发生,特针对住宅租赁合同,由合同对象在申报期限内对合同内容等进行申报的制度(参照《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6条之2第1项)。
申报义务人和申报方法
-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宅租赁合同后,应当共同向住宅所在地的管辖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住宅租赁合同申报表进行申报,或通过国土交通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共同申报(《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6条之2第1项正文及《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6条之2第2项)。
· 即使有上述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中一方拒绝申报时,可进行单独申报(《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6条之2第3项)。
申报对象
- 住宅租赁合同申报对象是对住宅(指《住宅租赁保护法》第2条规定住宅,包括可以取得住宅的权利)签订的保证金超过6千万韩元或月租超过30万韩元的住宅租赁合同(合同更新时,在保证金和租金无增减的情况下,仅延长租赁期限的合同除外)(《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6条之2第1项正文及《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4条之3第1项)。
- 住宅租赁合同申报适用于特别自治市、特别自治道、市、郡(仅限位于广域市和京畿道管辖区域的郡)、区(指自治区)(《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6条之2第2项及《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4条之3第2项)。
申报期限
- 住宅租赁合同申报应当自租赁合同的签订日起30天内完成(《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6条之2第1项)。
禁止行为
- 对于住宅租赁合同申报,任何人不得做出下列任一行为(《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6条之4及第4条):
· 妨碍开业公认中介师进行住宅租赁合同申报或要求虚假申报的行为
· 签订住宅租赁合同后,非申报义务人者虚假申报住宅租赁合同的行为
· 助长或伪造虚假申报住宅租赁合同行为的行为
· 虽然未签订住宅租赁合同,但虚假申报住宅租赁合同的行为
· 申报住宅租赁合同后,在未变更或解除相应合同的情况下,虚假申报变更及解除住宅租赁合同的行为
违反时的制裁
- 未进行住宅租赁合同申报或(包括拒绝合并申报者)虚假申报时,需承担罚款(《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28条第5项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