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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房地产交易
什么是房地产交易申报制度?
-“房地产交易申报制度”是指为了根除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继续以比实际交易价格更低的价格签订合同书的双重签约惯例,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而申报实际交易价格等的制度(参考《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
申报义务人与申报方法
- 买方与卖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应当将房地产交易合同申报表提交给房地产所在地的管辖市长、郡守或者区厅长进行申报,或者通过国土交通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共同申报(《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正文及《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2条第1项)。
· 虽有上述规定,但交易当事人双方中任一方拒绝申报时,可进行单独申报(《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2项)。
- 由《公认中介师法》第2条第4号规定的开业公认中介师填写并交付交易合同时,即使有上述规定,相应开业公认中介师应当进行房地产交易申报。这种情况下,共同进行中介时,相应开业公认中介师应当共同申报(《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3项)。
· 虽有上述规定,但开业公认中介师中一方拒绝申报时,可进行单独申报(《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4项)。
申报期限
- 房地产交易申报必须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30日以内进行(《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
禁止行为
- 关于房地产交易申报,任何人都不得有下列任何一项行为(《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4条):
· 要求营业公认中介师不进行房地产交易申报或申报虚假内容;
· 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非义务申报人虚假申报房地产交易;
· 助长或者帮助针对房地产交易的虚假申报行为;
· 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却对房地产交易进行虚假申报;
· 申报房地产交易之后,在该合同并未解除等的情况下,却对房地产交易解除等进行申报。
违反时的制裁
- 如果不申报房地产交易或(包括拒绝申报者)进行虚假申报等存在违规行为,将被罚款(《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相关法律》第28条第2项及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