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的情况
支付尾款
- 通常情况下搬迁前,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全部尾款,同时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转移时所需的文件(参考《民法》第568条与《房地产登记法》第23条第1项)。
- 无法支付尾款时
· 买方无法按规定日期支付尾款时,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已收取的定金可作为违约金不予归还(《民法》第565条第1项)。
· 规定日期未支付尾款对卖方造成损失时,买方有可能需要对此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民法》第551条)。
贷款情况下的抵押设置
- 从银行等处获得购房资金贷款时,需要设置房屋抵押,通常以预先抵押权的形式进行设置。
- “预先抵押权”是指为保证自持续关系中产生的不特定多数债权,在将来结算期有一定的限额而设置的抵押权(《民法》第357条),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直接到访登记所或者通过网上登记所提交申请信息与附加信息后进行设置(《房地产登记法》第24条第1项)。
- 预先抵押权设置登记提交材料
· 登记权利人(债权人、银行)的户口簿副本(手抄本)或者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与登记义务人(买方)的印鉴证明书(《房地产登记法》第48条第2项)
· 登记许可税收讫确认书(《地方税法》第25条第1项第17号)
· 预先抵押权设置合同书(《房地产登记法》第75条)
· 登记单信息或者登记单信息通知书(《房地产登记法》第50条第2项)
· 委托书(登记义务人或者登记权利人获得对方委托书,独自登记的情况下需要)
出租的情况
收到尾款
- 承租人搬走时,必须从出租人处领取租赁保证金。
未能领取保证金时,使用租赁权登记命令制度
- “租赁权登记命令制度”是指为防止租赁终止后仍未能领取保证金,搬走后丧失此前获得的对抗力与优先偿还权,难以领取保证金的情况发生,依靠法院的执行命令进行登记,维持对抗力和优先偿还权的制度(参考《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3)。
- 承租人在租赁终止后未能领取全部甚至部分租赁保证金时,可填写租赁权登记命令申请书后连同相关附加文件一起,交于管辖租赁住宅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分院或者市、郡法院受理,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3第1项与《租赁权登记命令流程相关规则》第2条第1项第5号)。
·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及由此产生的租赁权登记相关费用(《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的3第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