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的权利 |
买方的权利 |
卖方有权要求按照签约日期交付买卖金额(《民法》第568条第1项) |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办理签订合同的房地产所有权转让(《民法》第568条与第569条) |
买方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时,有权要求卖方进行协助(《房地产登记法》第23条第1项) |
|
即使所有权已转移至买方,买卖的房地产有疏漏时,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民法》第580条第1项及第575条第1项前端) |
|
由于房地产存在疏漏而无法达成合同目的时,有权要求损失赔偿(《民法》第580条第1项及第575条第1项后端) |
卖方的义务 |
买方的义务 |
卖方有义务将签约的房地产转让给买方, 并需与买方买卖金额支付义务同时履行 (《民法》第568条与第569条) |
买方必须按照签约日期 向卖方支付 买卖金额(《民法》第568条第1项) |
即使所有权已转移至买方,买卖的 房地产存在疏漏时,卖方将对买方 承担一定的责任(《民法》第580条第1项与第575条第1项) |
|
卖方必须为买方申请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登记 提供协助(《房地产登记法》第23条第1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