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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
买卖房地产时
买卖双方的权利

卖方的权利

买方的权利

卖方有权要求按照签约日期交付买卖金额(《民法》第568条第1项)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办理签订合同的房地产所有权转让(《民法》第568条与第569条)

买方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时,有权要求卖方进行协助(《房地产登记法》第23条第1项)

即使所有权已转移至买方,买卖的房地产有疏漏时,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民法》第580条第1项及第575条第1项前端)

由于房地产存在疏漏而无法达成合同目的时,有权要求损失赔偿(《民法》第580条第1项及第575条第1项后端)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卖方有义务将签约的房地产转让给买方,

并需与买方买卖金额支付义务同时履行

(《民法》第568条与第569条)

买方必须按照签约日期

向卖方支付

买卖金额(《民法》第568条第1项)

即使所有权已转移至买方,买卖的

房地产存在疏漏时,卖方将对买方

承担一定的责任(《民法》第580条第1项与第575条第1项)

卖方必须为买方申请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登记

提供协助(《房地产登记法》第23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