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出房屋
卖房人
- 房屋出售前最好事先了解周围的行情后再决定出售价格。
出租人
- 做好搬迁准备后必须联系并告知出租人需要寻找新的承租人的事实,然后协商搬迁日程等。
- 为了寻找新的承租人委托营业公认中介师时,出租人必须缴纳中介费用(参考法制处法令解释09-0384)。
回收成本
领取偿还的有益费
- “有益费”是指承租人在使用住宅或者利用住宅获取收益过程中,为增加其客观价值所投入的费用(参考《民法》第626条第1项)。
- “偿还有益费请求权”是指承租人投入有益费,并在租赁结束时住宅的价值增加、存在增加额的情况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返还已支付的金额或者相当于增加额数量金额的权利(《民法》第626条第2项与大法院2002. 11. 22. 宣判2001Ta40381判决)。
请求收购附属物品
- “附属物品”是指住宅附属物品归承租人所有,虽然不属于住宅的组成部分,但在住宅使用过程中能够带来客观便利的物品。
- “收购附属物品请求权”是指承租人为了使用方便,获得出租人同意,获取的住宅附属物品或是有从出租人处收购的附属物时,在租赁结束后向出租人请求收购此附属物品的权利(《民法》第646条与第647条)。
领取长期修缮储备金
- “长期修缮储备金”是指300户以上的公寓、安装有电梯的公寓或者中央集中供暖公寓等的管理人员,根据长期修缮计划向该住宅所有人征收并累积用于替换与维修主要设施所需的金额(《共同住宅管理法》第29条第1项与第30条第1项)。
- 请求偿还长期修缮储备金
· 公寓的管理人必须向该住宅的所有人征收长期修缮储备金(《共同住宅管理法》第30条第1项),对于无缴纳长期修缮储备金义务的承租人每月以管理费的形式交付的长期修缮款,承租人在终止租赁关系后有权向出租人请求偿还上述款项(《共同住宅管理法施行令》第31条第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