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意义
督促程序的含义及优势
- “督促程序”指的是,由法院随同诉讼程序、调解程序参与的主要民事纠纷解决程序之一,其优势如下(参考大韩民国法院电子信访中心-督促程序):
· 仅根据书面审理下达给付命令。
· 可以迅速解决纠纷。
· 债权人向法院缴纳的各种费用较低廉。
· 被判给付命令后,具有同等于确定判决的效力。
※ 关于督促程序的详情可在<大韩民国法院电子信访中心-督促程序>进行确认。
督促程序的优点
- 督促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不传唤当事人,且无须阐明方法,印花费低廉,因此在简易、快速、经济方面较有优势。
给付命令的申请
给付命令的条件
- 须对以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有价证券的一定数量给付为目的的请求下达(《民事诉讼法》第462条前段)。
- 须有债权人进行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62条前段)。
- 仅限在大韩民国除了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法可进行送达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462条后段)。
管辖法院
- 督促程序由如下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463条):
· 债务人地址所在的地方法院(《民事诉讼法》第463条及第3条);
· 工作地(《民事诉讼法》第7条);
· 居住地或义务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8条);
· 本票支票支付地(《民事诉讼法》第9条);
· 事业场所或营业场所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12条);
· 不法行为发生地(《民事诉讼法》第18条)。
申请程序
- 申请给付命令时,若不违背其性质,则准用诉讼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64条)。
- 因此,债权人向管辖法院提交给付命令申请书后,督促程序即开始(准用《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 给付命令申请书请在<大韩民国法院电子信访中心-使用指南-表格汇总>中查看。
申请不予受理
- 给付命令申请不是以金钱、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的一定数量给付为目的(《民事诉讼法》第462条正文),或向错误的管辖法院提出给付命令申请(《民事诉讼法》第 463 条),或者就申请意图来看明显无正当请求理由时,不得受理该申请。针对请求的部分内容无法下达给付命令时,对该部分内容也应拒绝受理(《民事诉讼法》第465条第1项)。
- 对拒绝受理申请的决定,当事人不得不服(《民事诉讼法》第465条第2项)。
给付命令的决定
不下达给付命令的情况
- 债权人得到法院下达的补正债务人地址的命令时,可以起诉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66条第1项)。
- 在不经公告送达无法送达给付命令,或需要送达至国外的情况时,法院有权依职权决定,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466条第2项)。
· 对于诉讼程序的履行决定,不得不服(《民事诉讼法》第466条第3项)。
决定给付命令的情况
- 下达给付命令时不对债务人进行审问(《民事诉讼法》第467条)。
- 给付命令中,应写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请求意图和原因,同时须附写债务人有权在收到给付命令后的2周内提出异议申请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468条)。
- 给付命令须送达至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469条第1项)。
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
- 债务人有权对给付命令提出异议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69条第2项)。
异议申请的效力
- 债务人在收到给付命令后的2周之内提出异议申请时,给付命令在该范围内失去效力(《民事诉讼法》第470条第1项)。
- 可提出异议申请的期间属于不变期间(《民事诉讼法》第470条第2项)。
※ “不变期间”不同于一般期间,法院可以规定附加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2项),但不得延长或缩短该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项)。但如果是因为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不变期间经过,则允许在该事由消失之日起2周内进行事后补救(《民事诉讼法》第173条)。
异议申请的拒绝受理
- 法院认定异议申请不合法时,应下达决定拒绝受理(《民事诉讼法》第471条第1项)。
- 异议申请被拒绝受理时,可申请即时抗告(《民事诉讼法》第471条第2项)。
转入诉讼程序履行
- 债权人得到法院下达的补正债务人地址的命令而申请起诉时(《民事诉讼法》第466条第1项),或者法院决定将给付命令申请案件转入诉讼程序时(《民事诉讼法》第466条第2项),申请给付命令视为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72条第1项)。
- 债务人对给付命令作出合法异议申请的情况下,视为对申请给付命令时被提出异议的请求标的额的起诉行为。(《民事诉讼法》第472条第2项)
转入诉讼程序履行相应的处理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2条规定视为起诉的情况时,下达给付命令的法院须给债权人规定相当的期间,命令其补全和起诉时贴附在起诉状上的印花费减去起诉申请或申请给付命令时贴附的印花费后的金额相当的印花(《民事诉讼法》第473条第1项)。
- 债权人在法院规定的相当期间内未补全印花时,该法院须作出拒绝受理给付命令申请书的决定。债权人可以就这一决定提出即时抗告(《民事诉讼法》第473条第2项)。
- 印花补全后,法院事务官等须直接将诉讼记录送交管辖法院。此时,如果该案件属于合议部管辖,则法院事务官等应直接将诉讼记录送交管辖法院合议部(《民事诉讼法》第473条第3项)。
- 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履行时,督促程序的费用纳入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民事诉讼法》第473条第4项)。
给付命令的效力
- 如果针对该给付命令没有异议申请,或异议申请撤回、或确定不予受理时,该给付命令和确定判决具有相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4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