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保全处分性质的假扣押
- “保全处分”指的是,为进行强制执行获得执行权期间,为了防止债务人采取措施使执行无法进行或进行困难,而使有关于债务人资产的权力关系或实时状态维持当前状态的处分。
- “假扣押”指的是拥有金钱债权或可换算为金钱的债权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将来的执行而暂时性地扣押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剥夺其处分权的保全处分(《民事执行法》第276条)。
假扣押的作用及优点
- 假扣押具有间接性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同时也可以直接使消灭时效中断。
- 消灭时效可因假扣押中断(《民法》第168条)。
※ 但是,若假扣押因权利人请求或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取消时,则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民法》第175条)。
※ 假扣押不是对时效的受益人作出的情况时,如果没有在通知受益人之后,则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民法》第176条)。
假扣押的申请方法
- 假扣押程序由假扣押标的物所在地的管辖地方法院或本案的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民事执行法》第278条及第21条)。
- 假扣押申请书中须包括如下内容(《民事执行法》第279条第1项):
·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
· 请求债权。如果该请求债权不是一定数量的金额,则为换算成金钱的金额;
· 申请假扣押的事实原因(《民事执行法》第277条)。
※ 假扣押申请书请在<大韩法律救助公团-法律信息-法律表格>中查看。
- 对假扣押申请的审判通常不经过辩论程序(《民事执行法》第280条第1项),因此须阐明请求债权和假扣押的理由(《民事执行法》第279条第2项)。
假扣押的决定
假扣押的决定
- 假扣押申请合法且具备假扣押条件时,下达假扣押命令(参照《民事执行法》第280条)。
假扣押决定的执行
- 利用执行权下达假扣押命令时,该命令立即具备执行力。
· 因此假扣押审判的执行在没有执行公文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民事执行法》第292条第1项)。
- 下达假扣押命令后,债权人须2周内执行(《民事执行法》第292条第2项)。
·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不动产、船舶、有形动产等申请假扣押执行(《民事执行法》第293条至《民事执行法》第297条)。
假扣押执行的效果
- 假扣押一旦执行,债务人无权处分标的物。
- 如果债务人对得到假扣押执行命令的财产进行处分,则该处分在与假扣押债权人之间无效。
- 执行假扣押后,若债权人在本案诉讼中胜诉而获得执行权并具备正式执行的条件,那么假扣押转为正式扣押。
※ 有关假扣押的详情,请在本网站的“假扣押申请”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