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的意义
消灭时效的含义
- “消灭时效”指的是,有权行使权利的人在一定时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状态,即权利不行使状态持续的情况下,消灭该权利人的权利的制度。
· 消灭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持持续一定期间的社会秩序,救济随着时间经过会变得困难的证据保全或从法律保护对象中排除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权利之上享受的人(大法院 1976 年 11 月 6 日宣告 76da148 全员合议体判决)。
- 消灭时效因消灭时效到期而完成时,债权当然归于消灭(大法院 1966 年 1 月 13 日宣告 65da2445 判决)。
· 原本债权因时效归于消灭时,利息债权也一并因时效归于消灭(《民法》第183条)。
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
民事债权
- 民事债权的未行使事件长达10年时,消灭时效即完成(《民法》第162条第1项)。
商事债权
- 金钱交易的原因由商行为引起的情况下,如果《商法》没有其他规定,则在5年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时效即完成。但是如果其他法令中有比这一时效期间短的时效规定,则从其规定(《商法》第64条)。
约定为1年以内期间的利息债权
- 预定为1年以内期间的利息债权,如果在3年内未行使,则消灭时效完成(《民法》第163条)。
· 1年以内期间的利息债权指的是在1年之内定期(比如,每个月给付利息的情况)给付的债权,不是指清偿期在1年以内的债权(大法院 1996 年 9 月 20 日宣告 96da25302 判决)。
依据判决等确定的债权的消灭时效
- 对于依据判决确定的债权,即使属于短期消灭时效,该消灭时效也定为是10年(《民法》第165条第1项)。
- 依破产程序确定的债权及审判和解、调停及其他与判决具有相同效力的程序确定的债权,其消灭时效也为10年(《民法》第165条第2项)。
- 对判决确定当时尚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即使依判决等确定,其消灭时效也不得延长至10年(《民法》第165条第3项)。
消灭时效的起算点
消灭时效的起算点
- 消灭时效自可行使权利的时间开始计算(《民法》第166条第1项)。
· 可行使权利的时间指的是如下情况。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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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使权利的时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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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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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已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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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已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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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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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有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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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期限已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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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粮收购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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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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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使该债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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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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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件形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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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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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时效的中断
消灭时效的中断
- 债权人须在债权时效完成之前中断消灭时效。
- 债权人中断消灭时效的方法有审判请求、加入破产程序、申请给付命令、为和解传唤、自愿出席、扣押或假扣押或假处分,债务人承认债务时消灭时效也中断。
· 审判请求
√ 进行审判请求后,消灭时效中断。但是如果诉讼被拒绝受理、驳回或撤销,则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民法》第170条第1项)。
√ 虽已提起审判请求,但诉讼被拒绝受理、驳回或撤销的情况(《民法》第170条第1项)中,若在6个月内申请审判请求、加入破产程序、扣押或假扣押、假处分时,时效视为因最初的审判请求而中断(《民法》第170条第2项)。
· 加入破产程序
√ 债权人因债务人的破产而加入破产程序时,消灭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债权人取消加入或该请求被驳回时,则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民法》第171条)。
※ “加入破产程序”指的是,债务人按照《债务人回生及破产相关法律》破产时,债权人为了从债务人的破产财团获得分配而申报债权并加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回生及破产相关法律》第447条)。
· 申请给付命令
√ 债权人利用督促程序申请给付命令时,消灭时效中断(参照《民法》第172条)。
※ “给付命令”指的是,不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而让债权人简易快速行使其拥有权力的督促程序(《民事诉讼法》第462条)。
· 以和解为目的的传唤
√ 债权人申请和解时,消灭时效中断。债权人申请和解却因对方没有出席使得和解不成立时,若不在1个月之内起诉,则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民法》第173条前段)。
※ “以和解为目的的传唤”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依《民事诉讼法》第385条申请和解时,法院为劝双方和解而传唤对方。
※ “和解”在当事人互相让步,约定终止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发生效力(《民法》第731条)。
· 自愿出席
√ 小额案件审判中当事人自愿出席时,消灭时效中断。但是和解不成立时,若未在1个月之内起诉,则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民法》第173条)。
※ “自愿出席”指的是,在小额案件审判案件中不经过事先起诉,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出席并通过诉讼相关辩论起诉的方式(《小额案件审判法》第5条)。
· 催告
√ 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时,消灭时效中断。催告没有特别的形式,但是若没有在6 个月之内申请审判请求、加入破产程序、为了和解传唤、自愿出席、扣押或假扣押、假处分,则消灭时效中断不发生效力(《民法》第174条)。
· 扣押、假扣押、假处分
√ 扣押、假扣押及假处分因权利人的请求或未遵从法律规定而被取消时,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民法》第175条)。
※ “扣押”指的是依据确定判决或其他执行权进行的强制执行。
※ “假扣押”指的是拥有金钱债权或可换算为金钱的债权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将来的执行而暂时性地扣押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剥夺其处分权的保全处分。
※ “假处分”指的是拥有非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将来的执行而维持现有状态的保全处分。
※ 扣押、假扣押及假处分不是对时效的受益人作出的情况,如果没有在通知受益人之后,则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举例来说,非债务人为了债务人对自己的不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但是因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对该不动产进行了扣押。此时债权人须将这一事实通知给债务人,才能保证债权时效中断(《民法》第176条)。
· 债务承认
√ 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承认该权利的存在时,消灭时效中断。
※ 承认须由有承认权限的人进行,但是能够使时效中断发生效力的承认,不要求具有对对方权利处分的能力或权限(大法院 1970 年 3 月 10 日宣告 69da401 判决,《民法》第177条)。
※ 除了明确承认以外,债务人给付利息、清偿部分债务或提供担保都视为债务承认情况。
消灭时效中断的效力
- 时效中断时,到中断为止经过的时效时间不计入在内,而是从中断事由结束时候起重新计算(《民法》第178条第1项)。
· 因审判请求而中断的时效从审判确定时起重新计算(《民法》第178条第2项)。
有用的法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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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的债权人不顾清偿期已届满、长时间不行使债权时,可以日后行使债权吗? > A. 如果通过一般民事合同借款的债权人在10年内没有行使债权,则债权因时效归于消灭(《民法》第162条)。10年内不行使债权则债权归于消灭的原因在于维持持续一定期间的社会秩序,救济随着时间经过会变得困难的证据保全或从法律保护对象中排除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权利之上享受的人(参考大法院 1976 年 11 月 6 日宣告 76da148 全员合议体判决)。 但是,如果债务人不知债权时效消灭事实而偿还借款时,符合道义观念的非债清偿(《民法》第744条),因此不构成债权人债权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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