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不履行的成立
债务不履行的成立
- 债务人故意或因过失无法在清偿期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合同中的债务本息金(包括本金和利息的金额)和单独的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不是债务人故意或因过失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不得申请损害赔偿(《民法》第390条)。
· “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会导致某种损失而放任其发生。
· “过失”指的是,如果留心社会生活要求的注意事项本可以避免某种结果的发生,但是因没有注意而导致某种结果发生。
借款申请范围
预定赔偿额的情况下:预定的赔偿额
- 若在制定借据时已预定赔偿额,则无需具体证明自己所受损失范围,仅依据对方的债务不履行事实即可申请预定的赔偿额(《民法》第398条第1项)。
· 预定赔偿额过多时,法院有权适当减额处理(《民法》第398条第2项)。
未预定赔偿额的情况下:本息金加算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 未预定赔偿额的情况下,依《民法》规定按年利率5%(若是商事债务,则为6%)的法定利率申请(《民法》第397条第1项正文,《民法》第379条,《商法》第54条)。
· 但是若有不违反《利息限制法》限制(年利率20%)的约定利率,则以该利率为准(《民法》第397条第1项补充内容,《利息限制法》第2条第1项,《利息限制法第2条第1项中最高利率相关规定》)。
- 对于金钱债务不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人无须证明其损失,债务人不得以无过失提出抗辩(《民法》第397条第2项)。
※ 诉请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年利率12%
金钱债务不履行时,被当作损害赔偿计算基准的法定利率通常为年利率5%,比一般金钱债务的利率低,因此有金钱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债务或在债权人的金钱债务履行请求诉讼中拖延诉讼的可能性。
为了弥补这一弊端,在命令全部或部分金钱债务履行的判决(包括审判)时,被当作损害赔偿额计算基准的法定利率在请求履行金钱债务的起诉状或与此相符的书面证书送交债务者后的第二天起上升至年利率12%(《诉讼促进等相关特例法》第3条,《诉讼促进等相关特例法第3条第1项正文中法定利率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