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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交易
清偿供托
供托的含义
- 债权人在未受领或无法受领清偿的情况下,清偿人可以为债权人供托清偿标的物从而免除债务。清偿人在无过失的情况下不知债权人是谁的时候,也可以申请供托(《民法》第487条)。
▶ 可申请清偿供托的债权人迟延示例
· 债务人为了返还借款而找到债权人的住址时,却因债权人已搬家无法立即取得联系的情况;
· 债权人告知的清偿账号不存在的情况;
· 债权人要求给付未经约定利率的利息并在清偿期不受领借款的情况;
· 因对债务人财产的扣押或假扣押命令,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情况。
清偿供托的效果
- 完成清偿供托后,债务人得免除该债务(《民法》第487条前段)。
清偿供托的场所
- 供托须向债务履行地的供托机构申请(《民法》第488条第1项)。
· 掌管供托事务的国家机构是法院(《法院组织法》第2条),由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支持及市、郡法院处理供托事务。
※ 韩国的法院地址可在<大韩民国法院-各级法院>中查看。
- 若对于供托机构,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法院依清偿人的请求指定供托机构并选任供托物保管人(《民法》第488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