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供托
供托的含义
- 债权人在未受领或无法受领清偿的情况下,清偿人可以为债权人供托清偿标的物从而免除债务。清偿人在无过失的情况下不知债权人是谁的时候,也可以申请供托(《民法》第487条)。
▶ 可申请清偿供托的债权人迟延示例
· 债务人为了返还借款而找到债权人的住址时,却因债权人已搬家无法立即取得联系的情况;
· 债权人告知的清偿账号不存在的情况;
· 债权人要求给付未经约定利率的利息并在清偿期不受领借款的情况;
· 因对债务人财产的扣押或假扣押命令,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情况。
清偿供托的效果
- 完成清偿供托后,债务人得免除该债务(《民法》第487条前段)。
清偿供托的场所
- 供托须向债务履行地的供托机构申请(《民法》第488条第1项)。
· 掌管供托事务的国家机构是法院(《法院组织法》第2条),由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支持及市、郡法院处理供托事务。
※ 韩国的法院地址可在<大韩民国法院-各级法院>中查看。
- 若对于供托机构,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法院依清偿人的请求指定供托机构并选任供托物保管人(《民法》第488条第2项)。
申请及给付程序
清偿供托的申请
- 预申请供托的人须填写2份供托书提交给供托负责人,并将供托物交给指定银行或仓储业者(《供托法》第4条,《供托规则》第20条第1项)。
- 供托机构须写明如下事项,并由供托人签字盖章。代表人、管理人或代理人办理供托时填写本人的地址并签字盖章,公务员因公申请供托时,填写所属机构名和职位并签字盖章(《供托规则》第20条第2项)。
1. 供托人的姓名(商号、名称)、地址(本店、主事务所)、居民登录号码(法人登录号码)
2. 供托金额,供托有价证券的名称、张数、总票面额(无票面额时取其意)、期号、编号、附属息票、最终清偿期,供托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
3. 供托原因事实
4. 申请供托的相关法令条例
5.需指定供托物受领人(以下简称“被供托人”)时,写明被供托人的姓名(商号、名称)、地址(本店、主事务所)、居民登录号码(法人登录号码)
6. 因供托使得质权、传贳权、抵押权归于消灭时,写明该质权、传贳权、抵押权
7. 需收取反对给付时,写明该反对给付的内容
8. 供托物的提出和取回需要官公署的审批、确认或证明等时,写明该官公署的名称
9. 若是遵从审判程序的供托,写明该法院的名称和案件名
10. 供托法院的印记
11. 申请供托的年月日
※ 供托申请书可在<大韩民国法院电子供托-使用指南-供托用语/格式-相关格式>中查看。
供托物的受领
供托人的供托通知
- 供托人须无延迟地告知债权人供托事实(《民法》第488条第3项)。
供托物的受领
- 债权人通过受领得到债权满足。
- 欲申请供托物提出的人须在供托物提出申请表上同附如下资料(《供托规则》第33条)。
· 供托负责人发送的供托通知书(《供托规则》第29条)。如果符合如下任一事由,则无需同附供托通知书:
√ 申请提出的供托金额为5000万韩元以下的情况(包括有价证券的总票面额在5000万韩元以下的情况)。如果申请人不是官公署或法人,而是社团或财团时,该金额为1000万韩元以下的情况;
√ 同附供托书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书的情况;
√ 依强制执行或滞纳处分申请供托提出的情况;
√ 被认定没有发送供托通知书的情况。
· 能够证明具有提出请求权的书面证明。但以供托书的内容足以证明该事实的情况下不需要同附该书面证明。
· 为了提出供托物需要反对给付时,供托人的书面或判决书、公证书(公证书)及其他官公署做成的公文等(《供托法》第10条)的证明材料
※ 供托物提出申请表可在<大韩民国法院电子供托-使用指南-供托用语/格式-相关格式>中查看。
供托物的取回
供托物的取回
- 供托人属于如下任一情况时,可证明该事实后取回供托物(《供托法》第9条第2项):
· 债权人承认供托或通知供托机构将受领供托物或供托有效的判决确定之前,清偿人欲取回供托物的情况(《民法》第489条);
· 供托有误的情况;
· 供托原因消灭的情况。
※ 但质权或抵押权因供托得以消灭时,不得取回供托物。(《民法》第489条第2项)
- 供托物被取回后视为没有供托。(《民法》第489条第1项)
※ 供托物取回申请表可在<大韩民国法院电子供托-使用指南-供托用语/格式-相关格式>中查看。
- 供托物为金钱时,若受领或取回该本金或利息的权利自该权利可行使时间起10年内未被行使,则因时效归于消灭(《供托法》第9条第3项)。
异议申请
关于处分的异议申请
- 不服供托机构给出处分的人可向地方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供托法》第12条第1项)。
- 关于供托机构处分的异议申请须通过向供托机构提交异议申请表进行(《供托法》第12条第2项)。
※ 异议申请表可在<大韩民国法院电子供托-使用指南-供托用语/格式-相关格式>中查看。
供托负责人的措施
- 供托负责人认定对供托负责人的异议申请合理时,可按照申请立场进行处分,并将该内容告知给异议申请人(《供托法》第13条第1项)。
- 供托负责人认定异议申请不合理时,须在接收异议申请之日起5天内将意见同附在异议申请书中并送交管辖地方法院(《供托法》第13条第2项)。
对异议申请的决定和抗告
- 管辖地方法院须对异议申请作出附带理由的决定,并向供托负责人和异议申请人发送决定公文。此时,若认定该异议合理,则须下达对该供托负责人相当的处分(《供托法》第14条第1项)。
- 异议申请人就申请异议的决定,有权按照《非讼案件程序法》进行抗告(《供托法》第14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