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的含义
- 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用其他给予代替原来的债务履行时,和清偿具有相同效力(《民法》第466条)。
· 例如,借了500万韩元的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后,用自己的钻戒代替本应给付的500万韩元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就属于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的条件
- 当事人之间须有代物清偿的协议。
- 须存在债权。
- 须约定用其他给付代替原有给付:
· 其他给付不要求和原有给付有相同价值。
· 因此负有500万韩元债务的债务人也可以和债权人约定用价值400万韩元的钻戒代替。
- 须有代替原有债务履行的其他给付实际被实行。
代物清偿的效果
- 代物清偿形成后,和清偿具有相同的效果(《民法》第466条)。
- 因而借款债务得以归于消灭。
抵消
抵消的含义
- “抵消”指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互相负有相同种类的债权债务时,使该债权和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单方面意思表示。
· 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100万韩元的金钱消费借贷关系,但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另外一笔50万韩元的钱款要收取,这时就该50万韩元的金额,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抵消意思的同时,债务归于消灭。
抵消的条件
- 如果双方负有相同种类标的的债务,在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到来时,可在各债务人的对等额范围内进行抵消。但是债务性质上不允许抵消时,无法抵消(《民法》第492条第1项)。
- 当事人表示其他意思时不可抵消。但是该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民法》第492条第2项)。
抵消的方法
- 抵消通过对对方的意思表示形成。这一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民法》第493条第1项)。
- 若消灭时效完成的债权在其完成前本可以抵消,则该债权人可以抵消(《民法》第495条)。
抵消的禁止
- 若债务由故意为之的非法行为产生,该债务人不得以抵消对抗债权人(《民法》第496条)。
- 若为无法扣押的债权,该债务人不得以抵消对抗债权人(《民法》第 497 条)。
- 得到类似扣押、假扣押等禁止给付命令的第三债务人,不得利用之后取得的债权可产生的抵消对抗申请该命令的债权人(《民法》第498条)。
抵消的效果
- 抵消的意思表示视为各债务在具备抵消条件的情况下就对等额相互消灭(《民法》第493条第2项)。
更新
更新的含义
- “更新”指的是,通过更改债务要素,在成立新债务的同时消灭旧债务的合同。
· 例如,债权人因债务人的清偿财力不足而决定将债务人更改为与债务人有相似财力的其他债务人,或决定使第三人为债务人而与债务人、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属于更新。
更新的条件
- 须有待消灭的债务。
- 新债务须成立。
· 通过更新产生的新债务因不法原因或当事人不知的事由不成立或被取消时,旧债务不得消灭(《民法》第504条)。
- 须有债权人、债务人或内容变更等债务要素变更事实。
· 由债务人变更发生的更新可由债权人和新债务人之间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但是不得违反旧债务人的意思进行(《民法》第501条)。
· 由债权人变更发生更新若不通过有确定日期的证书进行,无法以此对抗第三人(《民法》第502条)。
更新的效果
- 当事人签订变更债务重要部分的合同时,旧债务因更新归于消灭(《民法》第500条)。
- 更新的当事人在旧债务担保的标的限度内将其作为新债务的担保。但若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须获得第三人的同意(《民法》第505条)。
免除
免除的条件和效果
- 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时,该债权归于消灭。但是不得通过免除对抗拥有正当利益的第三人(《民法》第506条)。
· 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了100万韩元的金钱消费借贷合同,如果债权人得知债务人的困境后表示不收取该钱款,则该100万韩元的债权归于消灭。
混同
混同的条件和效果
- 债权和债务归属于同一主体时,债权归于消灭。但是若该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不得归于消灭(《民法》第507条)。
· 例如,丈夫借给妻子1000万韩元,丈夫死亡后只有妻子成为继承人时,妻子应还给丈夫的1000万韩元债务因继承而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