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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交易
债务人的债务清偿
清偿的含义
- “清偿”指的是债务人实行债务内容的行为,在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中,债务的清偿指的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借贷的钱款的行为。
清偿的提供
- 清偿须按照符合债务内容的现实提供(《民法》第460条前段)。
· “符合债务内容的现实提供”指的是,为了清偿借款,给债权人准备和提供借款的行为。
· 但是如果债权人拒绝提前得到清偿或对债务履行提出债权人的行为时,通知清偿准备完成的事实并催告受领即可(《民法》第460条后部分)。
- 提供清偿之后,即免除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民法》第461条)。
清偿的场所
- 未根据债务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清偿场所时,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的债务清偿须在债权人的现地址进行。如果是营业相关的债务清偿,则在债权人的现营业场所进行(《民法》第467条第2项)。
清偿费用的负担
- 无特殊意思表示时,清偿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因债权人迁址以外的行为导致清偿费用增加时,相应的增加额由债权人负担(《民法》第473条)。
· 例如,住在釜山的债务人为向住在首尔的债权人还债而花销的车费,通过银行转账还款时产生的转账手续费等,都属于清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