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债务清偿
清偿的含义
- “清偿”指的是债务人实行债务内容的行为,在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中,债务的清偿指的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借贷的钱款的行为。
清偿的提供
- 清偿须按照符合债务内容的现实提供(《民法》第460条前段)。
· “符合债务内容的现实提供”指的是,为了清偿借款,给债权人准备和提供借款的行为。
· 但是如果债权人拒绝提前得到清偿或对债务履行提出债权人的行为时,通知清偿准备完成的事实并催告受领即可(《民法》第460条后部分)。
- 提供清偿之后,即免除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民法》第461条)。
清偿的场所
- 未根据债务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清偿场所时,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的债务清偿须在债权人的现地址进行。如果是营业相关的债务清偿,则在债权人的现营业场所进行(《民法》第467条第2项)。
清偿费用的负担
- 无特殊意思表示时,清偿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因债权人迁址以外的行为导致清偿费用增加时,相应的增加额由债权人负担(《民法》第473条)。
· 例如,住在釜山的债务人为向住在首尔的债权人还债而花销的车费,通过银行转账还款时产生的转账手续费等,都属于清偿费用。
清偿人及清偿受领人
第三人清偿
- 债务清偿也可以由第三人进行。但如果债务性质或当事人意思表达不允许第三人清偿,则不能由第三人进行清偿(《民法》第469条第1项)。
- 不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得违反债务人的意思进行清偿(《民法》第469条第2项)。
· 连带保证人或非债务人身份的抵押权设定人等属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此须违反债务人的意思进行清偿。
对第三人的清偿
- 对债权的准占有人进行的清偿,限清偿人为善意的、无过失的情况下有效(《民法》第470条)。
※ “债权的准占有人”指的是,外观征象与债权实际归属人相似的人。
· 举例来说,一个持有伪造收据(大法院1963年10月10日宣告63da384判决)的人,因在户籍上登记为子女而从外观征象上像继承人,但实际上不是子女而无法获得继承的人等,都属于准占有人。
※ “清偿人为善意的、无过失的情况”指的是,清偿人不知道准占有人没有清偿受领权限,且对此没有过失的情况。
- 对持有收据的人的清偿行为,在该持有人没有得到清偿的权限的情况下也有效。但是如果清偿人知道或可以知道持有人没有该权限的情况下,该清偿行为视为无效(《民法》第471条)。
※ “收据”指的是证明受领清偿的文件。
- 除了对债权的准占有人进行的清偿或对收据持有人进行的清偿以外,对无权得到清偿的人进行的清偿在债权人得到利益的限度内有效(《民法》第472条)。
· 原则上,对无权得到清偿的人进行的清偿视为无效。
· 但是若无权得到清偿的人将得到的清偿物交给债权人,则在该限度内,清偿视为有效,债权归于消灭。
清偿期前的清偿
清偿期前的清偿
-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在清偿期之前也可以清偿债务,但须赔偿对方的损失(《民法》第468条)。
- 在清偿期之前清偿时,对方,即债权人的损失指的是在有利息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中,自清偿开始时间到清偿日期为止应收的利息。
部分清偿引起的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的意义
- “清偿抵充”指的是,当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目的的债务(《民法》第 476 条),或一宗债务的清偿包括数宗给付(《民法》第478条),或债务人须对一宗或数宗债务给付本金及费用利息的情况(《民法》第479条)下,清偿给付不足以消灭全部债务时,决定该清偿抵充哪宗债务的问题。
- 若对清偿抵充有协议,则从其协议;若无协议,则依有权指定抵充的指定权人决定;若没有指定,则依法律规定抵充顺序。
对费用、利息、本金的清偿抵充顺序
-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事先协议发生部分清偿时,清偿额抵充费用、利息、本金中的哪一部分金额。
· 若当事人之间有协议,则从其协议(大法院 1987 年 3 月 24 号宣告 84daka1324 判决)。协议内容可在制定借据时明示,也可在部分清偿时口头约定。
- 债务人给付一宗或数宗债务的费用及利息时,若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全部债务,那么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抵充清偿债务(《民法》第479条第1项)。
- 费用、利息、本金的抵充顺序遵从如下法定清偿抵充顺序(《民法》第477条)(《民法》第479条第2项)。
· 如果债务中有已届履行期和未届履行期的,清偿抵充已届履行期的债务。
· 债务全部已届或未届履行期时,抵充对债务人的清偿利益更多的债务。
※ “清偿利益”指的是,债务人通过清偿获得利益。有利息债务比无利息债务、高利息债务比低利息债务、单纯债务比连带债务的清偿获益多。
· 债务人因清偿获益相等时,先抵充履行期先到期或将先到期的债务。
· 按照上边的标准仍无法确定抵充的先后顺序时,按照债务额的比例抵充各债务。
有用的法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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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偿时需要注意什么? > A. 首先,清偿人须提供符合债务内容的清偿。同时为了防止纠纷,在进行债务清偿时,应从得到清偿的人那里拿到证明清偿事实的证明材料(参照《民法》第474 条)。另外,如果是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借据等债权证书(参照《民法》第475条)。除此之外,在有证人的场合下清偿或利用银行的转账或网上银行也是简单有效地证明清偿事实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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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制定收据的内容,请在本内容的<金钱债务的履行-金钱债务的履行-收取收据>中查看。
有用的法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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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不受领或无法受领时该怎么办? > A. 债务人为了返还借款而找到债权人的住址时,却因债权人已搬家无法立即取得联系的情况,债权人要求给付未经约定利率的利息并在清偿期不受领清偿等债权人延迟受领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通过清偿供托免于债务不履行责任。清偿供托是发生债权人迟延时特别承认的清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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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偿供托相关内容,请在本内容的<金钱债务的履行-金钱债务的履行-清偿供托>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