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含义
- “保证合同”指的是,为保证他人的债务,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的债权担保合同。
- 保证债务指的是,针对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根据保证合同成立的债务,当主债务人不履行该债务时由保证人补充履行的债务(《民法》第428条第1项)。
担保范围
- 保证债务的担保范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决定,若没有特别表示,包括主债务原本及主债务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他从属于主债务的债务(《民法》第429条第1项)。
· 为了确保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和债权人可预先商定该保证债务相关违约金及其他损害赔偿额(《民法》第429条第2项)。
保证人的条件
- 债务人有义务设定保证人时,该保证人须具备行为能力和清偿财力(《民法》第431条第1项)。
- 保证人失去清偿财力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更改保证人(《民法》第431条第2项)。
※ 但若是由债权人指定的保证人,则对保证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财力不作要求(《民法》第431条第3项)。
- 债务人可通过提供其他相当的担保,免于设定保证人的义务(《民法》第432条)。
发生在主债务人身上的事由的效力
- 与原因无关,主债务消灭,则保证债务也归于消灭。
- 对主债务人的债权被转让后,债权人(转让人)拥有的对保证人的债权也当然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 通过债权转让对抗保证人时,具备对主债务人的对抗条件即可(参照《民法》第450条),无需单独通知保证人该债权转让事实或获得保证人的同意(参照大法院 2001 年 10 月 26 日宣告 2000da61435 判决)。
- 对主债务人的消灭时效中断同样对保证人有效(《民法》第440条)。
· 但是保证债务的消灭时效中断,并不意味着主债务的消灭时效中断(参照大法院 2002 年 5 月 14 日宣告 2000da62476 判决)。
保证人的追偿权
- 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有权对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中的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清偿债务的人请求债务当事人返还的权利)。
- 受主债务人的委托成为保证人的人(以下简称为“受托保证人”),无过失清偿或以其他自己出资方式使主债务归于消灭时,对主债务人拥有追偿权(《民法》第441条第1项)。
· 无需使全部主债务归于消灭,因此即使受托保证人只使得部分主债务归于消灭,也可以在其相应的限度内享有追偿权。
· 受托保证人拥有的追偿权范围包括主债务归于消灭的日期以后的法定利息和无法避免的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民法》第441条第2项及第425条第2项)。
· 原则上,受托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须在受托保证人出资使主债务归于消灭之后(《民法》第441条第1项)。
※ 受托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提出预先追偿的例外情况(《民法》第442条第1项):
1. 保证人受到无过失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审判时;
2. 主债务人收到破产宣告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加入破产财团时;
3. 债务履行期不确定,且履行最长期间也不确定的情况下,自签订保证合同经过 5 年时;
4. 债务履行期到来时。
· 未对主债务人进行事先或事后免责通知时,保证人的追偿权行使可能受限。
√ 保证人在未事先通知主债务人的情况下以清偿或其他自己出资的方式使主债务归于消灭时,如果主债务人拥有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则有权以该事由对抗保证人;如果该对抗事由为抵消,则可通过抵消归于消灭的主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保证人(《民法》第445条第1项)。
√ 保证人以清偿或其他自己出资的方式使主债务归于消灭后未将这一事实通知给主债务人时,如果因主债务人不知这一事实而向债权人采取重复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则主债务人有权主张自己的免责行为有效(《民法》第445条第2项)。
※ 此时,保证人无权行使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只能向债权人提出对于自己清偿部分的不正当利益返还请求。
- 未经主债务人的委托成为保证人的人,以清偿或其他自己出资的方式使主债务归于消灭时,在主债务人当时获得利益的限度内,对主债务人拥有追偿权(《民法》第444条第1项)。
· 因此主债务归于消灭的日期之后发生的法定利息和损害赔偿不包括在追偿权范围内。
- 未经主债务人的委托,且违背主债务人的意思成为保证人的人,以清偿或其他自己出资的方式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情况,在主债务人现存利益限度内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民法》第444条第2项)。
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可以在签订金钱消费借贷合同时一起签订,也可以单独签订。
- 保证合同的格式可在< 大韩法律救助公团主页-法律信息-法律表格>中查看。
连带保证合同
意义
- “连带保证”指的是,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一起连带负担对债权人的债务的一种保证债务。
· 连带保证在从属于主债务的保证债务性质上与一般保证债务相同。但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具有连带关系,债权人即使跳过主债务人而先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及先诉抗辩权也无法得到承认,在这一点上,连带保证区别于一般保证债务。
※ 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及先诉抗辩权指的是,债权人未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通过证明主债务人具有清偿能力的事实和对主债务人的执行容易的事实,请求债权人先诉请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催告抗辩权)和先就主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执行(先诉抗辩权)的抗辩权利。
· 因此,如果保证人和主债务人连带负担债务,在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无权通过证明主债务人具备清偿能力的事实和对主债务人的执行容易的事实请求债权人先诉请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先就主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执行(《民法》第437条)。
- 另一方面,属于商行为的保证或因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的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均属于连带保证(《商法》第57条第2项)。
担保范围
- 连带保证也和一般保证一样,担保主债务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他从属于主债务的债务(《民法》第429条第1项)。
保证人的条件
- 债务人有义务设定连带保证人时,该连带保证人须具备行为能力和清偿财力(《民法》第431条第1项)。
- 债务人可通过提供其他相当的担保,免于设定保证人的义务(《民法》第432条)。
发生在主债务人身上的事由的效力
- 发生在主债务人身上的事由的效力同一般保证相同。
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
- 履行保证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对于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上的主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内容和一般保证的情况相同。
存在连带保证人的金钱消费借贷合同
- 存在连带保证人的金钱消费借贷合同请在<首尔地方法院主页-诉讼程序及格式-生活中的合同>中查看。
债务连带约定
意义
- “债务连带约定”指的是,和债务人相独立的连带债务人各自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民法》第413条)。
· 约定债务连带后,该债务成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人有义务各自履行全部 。
※ 多人因对其中一人或全部构成商行为的行为负担债务时,有责任连带清偿(《商法》第57条第1项)。
担保范围
- 债务连带的情况下,多个债务人处于对债权人对等的立场而连接在一起,负担相同内容的债务。
- 也就是说,约定债务连带后,一个债务人的履行可以免除其他债务人对该债务的义务(《民法》第413条)。
- 其结果上看,债权人可以得到更为满意的债权履行结果。
- 但负担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处于对等的位置独立负担债务,因此任何连带债务人的合同无效或取消,也不影响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民法》第415条)。
约定债务连带的金钱消费借贷合同
- 约定债务连带的金钱消费借贷合同格式请在<大韩法律救助公团主页-法律信息-法律表格>中查看。
有用的法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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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在债权人的角度,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哪个更有利? > Q. A 在借给 B 1000 万韩元时,为了担保债权,欲要求 B 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请问哪一种对担保 A 的债权更有利呢? A. 一般保证是债权人无法从主债务人那里收到钱款时,由保证人以保证债务的形式负担该债务的合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当债权人未请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而直接请求保证人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拥有通过证明主债务人有清偿能力和对主债务人的执行容易的事实,请求债权人先诉请主债务人清偿和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抗辩权利(《民法》第437条正文)。但是连带保证是保证人和主债务人连带负担主债务的保证,因此连带保证人不享有保证人享有的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民法》第437条补充内容)。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先请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未经对主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过程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从这一点来说,要求债务人订立连带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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