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写借据
金钱消费借贷合同:借据
- 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由贷主(借钱给别人的人)和借主(借钱的人)协议成立(《民法》第598条)。
· 制定金钱借贷合同(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书面记载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内容原则上可以防止今后有可能发生的纠纷(参考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沟通-送上门的法律讲座-生活中的合同)。
· 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须回收借据原件,且记得从债权人收取收据(参考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沟通-送上门的法律讲座-生活中的合同)。
制定内容
- 借据应准确记载如下内容(参考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沟通-送上门的法律讲座-生活中的合同):
· 填写金额
√ 在此,填写出借金额的本金。为防止差错,并行填写韩语和阿拉伯数字较为安全。
· 填写个人信息
√ 将出借者称为债权人(出借人),借贷者则称为债务人(借用人);
√ 由债务人亲笔填写其个人信息将为防止今后有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提供更确切的证据。
· 利息
√ 未规定利息的,则在金钱借贷中不能请求利息。但,在商人间的金钱借贷中,即使没有特约,仍然可以请求法定利息(按年6分)。另外,即使规定支付利息,但未规定利率的,民事债务按年5分、商业债务则按年6分的法定利率支付。
√ 利息支付时间如同格式可以按月分期支付,既可以偿还本金时一次性支付,又可以作出借时预先收取利息的所谓先付利息约定。
√ 过去限制利率的利息限制法已废除,但对于私贷业者给个人或大总统令所规定的小规模法人放款的,目前在关于私贷业登记及金融使用人保护的法律中限制利率上线为年利率66%。
· 清偿日期及清偿方法
√ 偿还日意味着当事人间约定偿还金钱之日。针对借用金钱,如果当事人间约定不予一次性偿还而分期偿还的,则可以记载其意思。
√ 当事人没有另行规定的,须在债权人,即出借人的现住址予以偿还(但,偿还营业相关债务的,须在债权人,即出借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双方均有认为便利场所的,可以另行规定偿还金钱之场所并填写在合同中,或将便于填写债权人的银行账号。
※ 关于填写借据的详情可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沟通-送上门的法律讲座-生活中的合同>进行确认。
借据制定方式如下:
[借据范例]
金钱消费借贷合同
债权人 金大韩 (700101-123ㅇㅇㅇㅇ)
首尔市城东区演武场 7 街ㅇㅇ公寓ㅇㅇ栋ㅇㅇ号
债务人 李民国 (650101-134ㅇㅇㅇㅇ)
首尔市钟路区钟路 1 街ㅇㅇ大楼
1. 债务人于2009年3月1日向债权人借钱一千萬韩元整(10,000,000韩元),借期1年,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
2. 如果债务人未在清偿期内还款,则须给付年利率30%的滞纳利息。
3. 在如下情况下,债务人将丧失期限利益,因此即使未到清偿期,也须还款。
甲、债务人损坏、减少或灭失担保时
乙、债务人不履行提供担保义务时
丙、债务人破产时
2015. 3. 1.
债权人 金大韩(印)
债务人 李民国(印)
※ 在上述范例中,只有 2、3 项属于特别约定的附加事项,其他为必须项目。
债权人及债务人
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居民登录号码、地址)
- 准确记录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贷主)和债务人(借主)尤为重要。
· 若当事人的别名、雅号等可以特指当事人,则可以使用。但为了防止发生法律纠纷,应准确写明真实姓名、居民登录号码、地址和电话号码。
- 合同当事人应对照对方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证上的内容,确定是同一人后再行签订。
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 合同当事人在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应在借据中单独写明代理人的资格后再单独写入代理人的个人信息,并对照代理人的身份证确认其身份。
- 与代理人签订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收好能够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的委托书。
※ “委托书”指的是本人在赋予代理人代理权时制定的委托合同相关的证书。
※ 委托书格式可在<大韩法律救助公团主页-法律信息-法律表格>中查看。
债务总额
本金
- 写明借用资金的本金。
· 为了准确记载,建议同时使用韩文和阿拉伯数字。
利息
约定无利息
- 如果债权人(贷主)同意无利息借贷资金,建议写明是无利息借贷。
仅约定利息
- 若是有利息金钱消费借贷,应写明有利息。
· 与礼金、优惠金、手续费、抵免额、替付金,或其他名称无关,债权人收到的与金钱借贷有关的金额均视为是利息(《利息限制法》第4条第1项)。
· 债务人同意负担金钱借贷相关的金钱给付义务时,如果考虑义务发生的原因及依据法令、义务的内容和一般交易原则等,该义务本应由债权人负担,那么将该笔钱款视为是利息(《利息限制法》第4条第2项)。
- 合同中写明有利息,但未记载利率的情况下,适用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民法》第379条及第397条第1项)。
※ 如果是基于商事交易的金钱交易,适用年利率6%的法定利率(《商法》第54条)。
利息和利率的约定
- 本金在10万韩元以上的金钱消费借贷中,相应的利率可在年利率20%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经协议自由决定(《利息限制法》第2条第1项及第5项,《利息限制法第2条第1项中最高利率相关规定》)。
· 收取超过最高利率的利息的人,将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处分,且徒刑和罚款可能并罚(《利息限制法》第8条)。
先扣利息约定
- 约定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的利率时,当事人可预先扣除利息(《利息限制法》第2条第1项及第3条,《利息限制法第2条第1项中最高利率相关规定》)。
· 比如:在签订一份以1年的还款期限、20%的年利率借贷1000万韩元的金钱消费借贷合同时,预先扣除将于1年后收取的利息200万韩元,将其余额800万韩元借贷给债务人的情况
- 在如此先扣利息的情况下,如果该扣除金额超过以债务人实际领取的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金额,则该超过部分计入本金(《利息限制法》第2条第1项及第3条,《利息限制法第2条第1项中最高利率相关规定》)。
最高利率超过部分的效果
- 合同利息中,超过年利率20%的最高利率的部分视为无效(《利息限制法》第2条第1项及第3条,《利息限制法第2条第1项中最高利率相关规定》)。
- 针对利息再次给付利息的复利约定中,超过年利率20%的部分相对应的金额也视为无效(《利息限制法》第2条第1项及第5条,《利息限制法第2条第1项中最高利率相关规定》)。
清偿期
清偿期约定
- 建议以年月日的方式准确写明清偿期。
无清偿期约定的情况
- 未约定清偿期的情况下,可以不写入借据中,但债权人请求清偿后经过相当的时间时,视为清偿期已到。
期限
期限的意义
- “期限”指的是,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使该效力的发生和消灭,或债务的履行依附在确实在将来发生的事实上的附款。
※ “附款”是为了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而附加的约定条款。
- 比如,借钱到明年12月31日属于定期金钱消费借贷。
期限利益的丧失
- 期限被推定为是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民法》第153条第1项)。
· 把期限利益让给债务人是信任债务人,放缓相当于期限时间的履行义务。
- 因此若债务人存在如下失去经济信用的问题,债务人将丧失期限利益:
· 债务人损坏、减少或灭失担保时(《民法》第388条第1号);
· 债务人不履行提供担保义务时(《民法》第388条第2号);
· 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回生及破产相关法律》第425条)。
※ 期限利益的丧失可以当做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时的特别约定事项进行记录。
其他特别约定事项
条件
- “条件”指的是把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依附在将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上的法律行为附款。
· 建议不要添加类似“有钱后清偿”这种含糊不清的条件。
赔偿额的预先商定
- 当事人在签订金钱消费借贷合同时,可以以特别预定事项的形式预先商定不履行债务时的损害赔偿额(《民法》第398条第1项)。
- 损害赔偿的预先商定额超出合理范围时,法院可以采取适当减额措施(《民法》第398条第2项)。
- 损害赔偿额的预先商定不影响履行请求或合同的解除(《民法》第398条第3项)。
- 约定违约金视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先商定(《民法》第398条第4项)。
□ 借据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