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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交易
拟写借据
金钱消费借贷合同:借据
- 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由贷主(借钱给别人的人)和借主(借钱的人)协议成立(《民法》第598条)。
· 制定金钱借贷合同(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书面记载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内容原则上可以防止今后有可能发生的纠纷(参考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沟通-送上门的法律讲座-生活中的合同)。
· 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须回收借据原件,且记得从债权人收取收据(参考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沟通-送上门的法律讲座-生活中的合同)。
制定内容
- 借据应准确记载如下内容(参考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沟通-送上门的法律讲座-生活中的合同):
· 填写金额
√ 在此,填写出借金额的本金。为防止差错,并行填写韩语和阿拉伯数字较为安全。
· 填写个人信息
√ 将出借者称为债权人(出借人),借贷者则称为债务人(借用人);
√ 由债务人亲笔填写其个人信息将为防止今后有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提供更确切的证据。
· 利息
√ 未规定利息的,则在金钱借贷中不能请求利息。但,在商人间的金钱借贷中,即使没有特约,仍然可以请求法定利息(按年6分)。另外,即使规定支付利息,但未规定利率的,民事债务按年5分、商业债务则按年6分的法定利率支付。
√ 利息支付时间如同格式可以按月分期支付,既可以偿还本金时一次性支付,又可以作出借时预先收取利息的所谓先付利息约定。
√ 过去限制利率的利息限制法已废除,但对于私贷业者给个人或大总统令所规定的小规模法人放款的,目前在关于私贷业登记及金融使用人保护的法律中限制利率上线为年利率66%。
· 清偿日期及清偿方法
√ 偿还日意味着当事人间约定偿还金钱之日。针对借用金钱,如果当事人间约定不予一次性偿还而分期偿还的,则可以记载其意思。
√ 当事人没有另行规定的,须在债权人,即出借人的现住址予以偿还(但,偿还营业相关债务的,须在债权人,即出借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双方均有认为便利场所的,可以另行规定偿还金钱之场所并填写在合同中,或将便于填写债权人的银行账号。
※ 关于填写借据的详情可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沟通-送上门的法律讲座-生活中的合同>进行确认。
借据制定方式如下:
[借据范例]
金钱消费借贷合同
债权人 金大韩 (700101-123ㅇㅇㅇㅇ)
首尔市城东区演武场 7 街ㅇㅇ公寓ㅇㅇ栋ㅇㅇ号
债务人 李民国 (650101-134ㅇㅇㅇㅇ)
首尔市钟路区钟路 1 街ㅇㅇ大楼
1. 债务人于2009年3月1日向债权人借钱一千萬韩元整(10,000,000韩元),借期1年,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
2. 如果债务人未在清偿期内还款,则须给付年利率30%的滞纳利息。
3. 在如下情况下,债务人将丧失期限利益,因此即使未到清偿期,也须还款。
甲、债务人损坏、减少或灭失担保时
乙、债务人不履行提供担保义务时
丙、债务人破产时
2015. 3. 1.
债权人 金大韩(印)
债务人 李民国(印)
※ 在上述范例中,只有 2、3 项属于特别约定的附加事项,其他为必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