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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店使用
换货、退款
换货、退款的方法
- 免税商品消费者可通过国际邮政或者航空、海上货物运输方式换货、退款(《关于运营保税卖场的告示》第19条第1项)。
- 消费者亲自携带所购买商品入境申请换货、退款时,必须在入境时向海关申报随身物品并寄存(换货、退款商品价格总额低于旅行者携带物品免税范围时除外)后,在出境大厅免税店换货、退款或者保税送往市内免税店后在市内免税店换货、退款。但,换货商品将于消费者离境时,在出境大厅提货处领取(《关于运营保税卖场的告示》第19条第1项)。
- 免税店销售的所有商品都附有商品固有编码,作为向海关申报并销售的商品,在完成订购后不能更换商品、更换颜色、更换尺寸。
取消网上免税店订单
- 通过网上免税店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自领取物品7日内(物品与标识·广告内容不一致或者供货商品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自供货领取日起3个月),可通过访问卖场、致电或者发送电子文件的方式获得退货·退款服务(《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维权相关法律》第5条第4项,第17条第1项与第3项)。
由于日程变更、停航、延误等未能领取商品的情况
- 商品送往提货处后,如消费者5日后仍未领取物品,则将记录至未领取物品清单并向海关关长报告。(《关于运营保税卖场的告示》第18条第1项)。
- 入国时未能领取的商品,可在本人30天内再次出国时领取或退款。再次出国时,应事先告知相应免税店。(《关税法施行令》第226条第3项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