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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驾驶执照
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的对象与延期
教育对象
-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形者,必须通过道路交通公团实施的授课、视听教育或者现场体验教育等方式进行不少于3小时,不超过16小时的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道路交通法》第73条第2项前段与《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38条第2项、第3项)。
1. 被吊销驾照(按照《道路交通法》第93条第1项第9号、第20号规定,被吊销驾照者除外)意欲重新获取驾照的人
2. 按照《道路交通法》第93条第1项第1号、第5号、第5号之2、第10号与第10号之2规定,驾照被暂停或者暂停期限未结束者
3. 免于吊销或者暂停驾照者(仅限按照《道路交通法》第93条第1项第1号、第5号、第5号之2、第10号与第10号之2规定,被暂停驾照者),自豁免之日起未超过1个月者
4. 已被暂停驾照或者被暂停的新手司机暂停期限未结束者
※ 什么是“新手司机”?
· 自首次获取驾照之日(自首次获取驾照之日起未满2年被吊销驾照者,则以之后重新获取驾照日期为准)起未满2年者。在上述情况下,仅获得自行车式摩托驾驶执照者获得除自行车式摩托车驾驶执照以外的驾照时,视为首次获取驾照(《道路交通法》第2条第27号)。
5. 在儿童保护区驾驶途中引发儿童致死事故后,依照《道路交通法》第93条第2项作记分处理,自扣分之日起1年以内的人
教育的延期
- 符合上述2.至5.规定者,由于以下任何一项事由无法接受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时,需在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延期申请书(《道路交通法实施规则》附件第27号表格)中,附带可证明延期理由的文件并提交给警察署长,以获得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延期(《道路交通法》第73条第2项后段、《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38条第5项前段与《道路交通法实施规则》第46条第6项)。
· 由于生病或受伤导致行动不便时
· 遵照法令规定身体自由受到限制时
· 存在其他万不得已的合理理由时
- 如果推迟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则由警察署长颁发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延期事实确认书(《道路交通法实施规则》附件第28号表格)(《道路交通法实施规则》第46条第7项)。
- 推迟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者,必须自延期理由消除之日起30日以内接受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38条第5项后段)。
未接受教育时的处罚
- 按照《道路交通法》第93条规定,被吊销驾照者重新获得资格后,必须接受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否则无法获得驾驶执照(《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3项)。
- 如果未进修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将被处以以下罚款(《道路交通法》第73条第2项第2号起至第4号、第156条第1号、第162条第1项,《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93条第1项与附表8第67号)。
·过去五年内酒驾者,由于再次酒驾被暂停驾照或者已被暂停驾照者在处分期满之前未接受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时:6万韩元
· 其他情况: 4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