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执照取消的理由
驾驶执照取消处分
- 驾驶执照取消处分是,对违反作为驾驶人为安全驾驶应当遵守的最基本法规的人,取消其驾驶执照的行为(《道路交通法》第93条)。
- 驾驶执照被取消后,其驾驶人变为无驾照状态,不能开车,若违法开车的,将以无驾照开车罪处以处罚(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万韩元以下的法跨、1年失去获得驾照的资格)(《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第143条和第152条)。
- 3次以上无驾照开车的,2年失去获得驾照的资格(《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2款第2项)。
驾驶执照取消处分的标准
因超过罚分、累算分数而取消驾照
- 1次违法违规罚分或者1年累计的累算分数达到下列罚分或累算分数的,其驾照被取消[《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28第1项다目(1)]。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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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分或者累算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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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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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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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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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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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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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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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取消事由(《道路交通法》第93条、《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91条和别表28第2号)
取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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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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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交通事故,不采取救护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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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并不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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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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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醉酒状态标准(血液酒精浓度0.03%以上)进行驾驶后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 在血液酒精浓度达0.08%以上的状态下驾驶的情况 在超过醉酒驾驶状态驾驶车辆2次以上或者拒绝酒精测试者再次以醉酒状态(血液酒精浓度0.03%以上)驾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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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酒精测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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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曾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但依然拒绝警察公务员的酒精测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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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出借驾驶执照(被偷、丢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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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持有者向他人出借驾驶执照后供他人驾驶车辆的情况 驾驶执照持有者向他人借驾驶执照或者使用以其他不当方法得到的驾驶执照驾驶车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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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合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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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给交通安全造成危险、阻碍的精神病患者或者癫痫病患者,属于《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2条第1项规定的人 失明者(单眼失明的人仅限于第一种驾照中的大型、特种驾照) 聋人(仅限第一种驾照中的大型驾照·特殊驾照) 失去双手肘以上之部位或者双手瘫痪的人。但是,定做适合本人残疾程度的汽车,能正常驾驶的除外 因腿部、头部、脊部等身体某处有残疾,无法坐下的人 因毒品、大麻、精神药物或者酒精中毒等会给交通带来危险和阻碍而属于《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2条第3项规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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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用药物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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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服用、吸入、摄取、注射药物(毒品、大麻、精神药物以及《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施行令》第25条规定的幻觉物质)无法正常驾驶的情形下开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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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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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6条第1项而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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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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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6条之3而属于野蛮驾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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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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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过最高限速100km/h的速度驾驶车辆3次以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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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适合性检测不合格或者定期 适合性检测逾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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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适合性检测不合格或者定期 适合性检测期限期满日第二天起未接受适合性检测进过1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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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适合性检测不合格或者随时 适合性检测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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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适合性检测不合格或者随时 适合性检测逾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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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行政处分期间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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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行政处分期间开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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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驾驶执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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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驾驶执照的情况 因属于不合格事由而无资格获得驾驶执照的人获得驾驶执照的情况 在驾驶执照效力中止期间,取得驾照或代替驾驶执照的证明的事实暴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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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未登记或者未得到临时驾驶许可的机动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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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未依据《机动车管理法》登记或者未取得临时驾驶许可的机动车(二轮机动车除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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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汽车进行《宪法》规定的特殊伤害等行为的情况(报复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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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汽车进行《宪法》规定的特殊伤害、特殊斜坡、特殊损毁的行为而被拘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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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参加驾驶执照考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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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持有人替别人参加驾驶执照考试,帮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驾驶执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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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对管制警察公务员等施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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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制警察公务员等以及市·郡·区公务员施以暴力而被拘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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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取消练习用驾驶执照事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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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第一种普通或第二种普通驾驶执照前已有练习用驾驶执照取消事由的情况(包括在练习用驾驶执照取消程序进行中,取得第一种或第二种普通驾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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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取消处分程序
驾驶人有驾驶执照取消事由,就发行取消处分事前通知书,并其本人或者代理人在指定的时期出席或通过书面提出意见。根据其意见和情形决定取消驾照的,就给驾驶人发取消决定通知书。
处分前通知
- 市·道警察厅长在执行驾驶执照取消处分前,应当提前通知处分对象人其处分内容和提出异议的期限,还要通知处分的理由、提起行政审判的日期等(《道路交通法》第93第4项正文)。
- 对不参加定期适合性检测的、或者未更新驾驶执照的人执行驾驶执照取消处分时,应自定期适合性检测期限或驾照更新期限的最后一日起10月以内,给对象人发送运转免许条件付取消决定通知书。这时,运转免许条件付取消决定通知书替代通常的驾驶执照取消程序上使用的运转免许取消处分事前通知书(《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93条第4款但书)。
提交驾驶执照
- 对于获得驾驶执照取消处分的情况,应当自其事由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住所地管辖市·道警察厅长返还驾驶执照(《道路交通法》第95条第1项第1号)。
- 对不返还驾驶执照的情况,处以3万韩元的违规罚款通告处分(《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95条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附表7第70号)。
临时运转免许证
- 被处以驾驶执照取消处分的人已提交驾驶执照的情况,可向市·道警察厅长申请签发临时驾驶执照,获得临时驾驶执照(《道路交通法》第91条第1项第3号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88条第1项以及另纸第79号格式)。
- 临时运转证明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日;可对驾驶执照取消或者中止处分对象人发行,有效期为40日以内的临时运转证明书(《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88条第2款本文)。
- 警察署长认为有必要时,有效期最长可延期20日,但是,只能延期一次(《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88条第2款但书)。
要重新获得驾驶执照
应该重新获得资格
- 驾驶执照取消的,按其事由限制获得驾照的时间。要重新获得驾照,必须过一定时日再获资格(《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2款)。
接受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
- 重获驾照资格后,必须接受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方可获取驾驶执照(《道路交通法》第73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