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分、累算分数、处分罚分的区别
罚分
- “罚分”是按照违法行为的轻重、受害程度,对违法违规、引发事故等行为打分,用来作为行政处分的基础性材料的[《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28第1号가目(1)]。
累算分数
- “累算分数”是,从违法违规和事故罚分累计总和减去抵消值(无违法违规、无事故时间达到一定时间时获得)的(《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28第1号가目(2)本文)。
累算分数= 违法违规和事故罚分累计总和 - 抵消值
处分罚分
-“处分罚分”是指,围绕具体的违法违规、引起事故行为,为树立一个未来中止处分标准所需要的罚分,是从累算分数减去已执行的中止处分罚分总和的[《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28第1号가目(3)]。
处分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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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算分数 – 已执行处分的罚分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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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梭鱼违法违规、引起事故行为的罚分累计总和 – 抵消值 – 已执行处分的罚分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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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罚分
罚分累算分数管理
- 违法违规或者引起交通事故行为的罚分是,以要适用行政处分标准的违法违规或者事故之日为起点,累计以往3年罚分来管理的[《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28第1号나目(1)]。
处分罚分的消灭和抵消等
有一定时间无违法违规、无事故,其罚分消灭
- 处分罚分低于40分的,自最后违法违规或事故之日起,无违法违规、事故过1年的,其处分罚分被消灭[《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28第1号나目(2)]。
举报逃走车辆,扣除罚分
- 抓获或举报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而逃走的车辆的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除外),获得40分的无期限的优惠分。若其处以中止或取消处分时,抓获和举报分别从累算分数扣分1次[《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28第1号나目(3)]。
通过特别交通安全教育减轻处分罚分和中止时间(《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28第1号라目)。
- 处分罚分低于40分的人员完成特殊交通安全建议教育中扣分减轻教育时,自其教育毕证给警察署长提交之日起,从处分罚分扣20分。
- 驾驶执照被中止的人上完交通素养教育的,自其教育毕证给警察署长提交之日起,从中止时间扣20日。但是,围绕该违法违规行为,经运转免许行政处分异议审议委员会审议,或者通过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驾驶执照中止时间已得以减少的,不再扣除日数。
- 将受到驾驶执照吊销处分或驾驶执照已被吊销之人结束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或特殊交通安全建议教育中的法规遵守教育(建议)后,结束特殊交通安全建议教育中的现场参与教育时,自其教育毕证给警察署长提交之日起,再从中止处分时间扣30日。但是,围绕该违法违规行为,经运转免许行政处分异议审议委员会审议,或者通过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驾驶执照中止时间已得以减少的,不再扣除日数。
对模范驾驶人,减轻处分日数(《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28第1号라目)
- 对模范驾驶人(获得无事故驾驶人或者有功驾驶人表彰的,在交通安全志愿活动从事人)的驾驶执照中止处分日数减为二分之一。但是,处分罚分的原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不扣日数。
罚分的取消
法院对交通事故判决无罪
- 法院对交通事故(违规行为包括在内)判决无罪(因无嫌疑或者罪不成立而不起诉的,包括在内)的,其驾驶执照行政处分被取消,且与该事故或违规行为相关的罚分就立即消失[《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28第1号마目本文]。
- 但是,由于精神疾病、癫痫症,或者毒品、大麻、精神药物、酒精中毒等原因导致无法考取驾照而判决无罪时,其罚分仍不消失[《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表28第1号戊项目但书]。
减轻驾照取消、中止处分
减轻驾照的取消、中止处分的事由(《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28第1号바目)。
- 因酒醉开车,驾照取消或中止的
·驾驶是主要生计手段,或者作为模范驾驶人在处分时已有3年的交通志愿活动的经历或者因抓获交通事故逃走犯而获得警察署长以上级别的表彰的,且不属于下列任何一个。
√ 血液中酒精浓度查过0.12%
√ 酒醉开车,造成人员伤亡
√ 拒不接受警察的饮酒检测要求,或者逃走、殴打警察
√ 以往5年来,有3次以上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 以往5年来,有酒醉开车的经历
- 超过罚分、累算分数,其驾照被取消
·驾驶是主要生计手段,或者作为模范驾驶人在处分时已有3年的交通志愿活动的经历或者因抓获交通事故逃走犯而获得警察署长以上级别的表彰的,且不属于下列任何一个。
√ 以往5年来,有驾照取消的经历
√ 以往5年来,有3次以上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 以往5年来,有3次以上驾照中止的经历
√ 以往5年来,经运转免许行政处分异议审议委员会审议或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减轻行政处分的
- 此外,有不可申请定期适合性检测或者延期驾驶执照更新的不得已事由,不宜适用取消处分个别标准和中止处分个别标准的。
减轻标准
-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标准相当驾照取消处分的,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罚分为110分;其相当于中止处分的,将减为其处分标准的二分之一。
- 相当于因超过罚分、累算分数而驾照取消的,总括驾照取消前的累算分数和处分罚分计算为110分。
处理程序
- 属于前述减轻事由的,应当自受行政处分之日(不参加定期适合性检测或者不更新驾照而驾照取消的,自其得知有行政处分之日)60日内,向其所在地管辖地方警察厅长,关于该行政处分提起意义申请。受理异议申请的地方警察厅长可经第96条规定的运转免许行政处分异议审议委员会的审议、裁决,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