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时适合性检测及其对象
随时适合性检测的理由
- 第一种驾驶执照或者第二种驾驶执照的持有人,若发生阻碍安全驾驶的后天性身体残疾,应接受道路交通公团实施的随时适合性检测,以确认是否适合开车(《道路交通法》第88条第1项)。
随时适合性检测的对象
- 第1类或者第2类驾照持有者(国际驾驶执照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执照包括在内),因某种原因身负后天性残疾等时,须接受由道路交通公团实施的随时适合性检测,以确认是否适合开车(《道路交通法》第88条第1项)。
- 随时适合性检测的对象如下(《道路交通法》第88条第2款和《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6条第1款)。
·属于下列所举之一的,或者有相当理由视之为,会造成交通安全问题的残疾
① 因痴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障碍(躁郁症)、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的精神疾病或者精神发育迟缓、癫痫等原因,经相关领域专家认定为无法正常驾驶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2条第1项第2号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2条第1项)。
② 聋人(仅限于第一种大型、特种驾照)、盲人(一眼失明的,仅限于第一种大型·特种驾照)或者因腿部、头部、脊部等身体某处有残疾,坐不下的人(《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1款第3项和《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2条第2款)
③ 失去双手肘以上之部位或者双手瘫痪的人。但是,定做适合本人残疾程度的汽车,能正常驾驶的除外(《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1款第4项)
④ 医疗专家认为,由于毒品、大麻、精神药物、酒精中毒,无法正常驾驶的人(《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1款第5项和《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2条第3款)
⑤ 如兵务厅长、保健福祉部长官、特别市长、广域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自治区区厅长、各军参谋总长、勤劳福祉公团理事长、计算保险费率的机构长、共济组合理事长、治疗监护设施长、国民年金公团理事长、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理事长等,具有后天性身体残疾相关个人信息的人已将其信息交给警察厅长的,其信息的本人属于对象人(《道路交通法》第89条第1款、《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6条第1款第2项和第58条第1款)
随时适合性检测程序
随时适合性检测对象人通知
- 随时适合性检测接受对象会在随时适合性检测期间20日以前收到由道路交通公团邮寄的随时适合性检测通知书(《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6条第2项、《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84条第1项正文)。
- 随时适合性检测不合格或者越期不参加检测的,其驾驶执照被取消(《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28第2项)。
提交随时适合性检测申请书
- 欲接受随时适合性检测者,应在道路交通公团指定日起3个月以内,向道路交通公团提交随时适合性检测申请书(《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件第64号表;第1类普通驾照和第2类驾照持有者应填写《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件第65号表, 国际驾照持有《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件第74号表)以及下列附件资料,并提示身份证明资料(《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6条第4项、《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84条第3项正文)。
· 两张照片
· 自适合性检测申请日起2年内签发的下列文件之一(第一种普通驾照获得者中,一眼失明的,仅限于由医生依照《医疗法》第17条发行的诊断书),其中应包括所要检测的适合性检测项目(但也可以不包括通过《电子政府法》第36条的“行政信息的共享”规定可以确认的项目):
√ 诊所、医院及综合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 依照《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2条的健康检诊结果通报书
√ 由医生依照《医疗法》第17条发行的诊断书
√ 根据《兵役法》第11条进行的兵役判定体检(包括自愿现役兵的体检)结果通知
如何延期随时适合性检测
随时适合性检测延期事由
- 随时适合性检测对象者中,因下列任一理由而无法规定期间内接受随时适合性检测时,需在随时适合性检测期以前,向道路交通公团提交随时适合性检测申请书并提前接受检测,或在检测到期之前向道路交通工团提交能够证明延期事由的书面材料,同时附上适合性检测延期申请书及身份证明(《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7条第1项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85条第1项正文)。
· 身居海外时
· 或者遭遇灾害、灾难
· 因疾病或受伤无法走动时
· 依照法律,失去人身自由
· 正在服兵役中或有其他从社会观念角度来看可理解的不得已的事由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