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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驾驶执照
随时适合性检测及其对象
随时适合性检测的理由
- 第一种驾驶执照或者第二种驾驶执照的持有人,若发生阻碍安全驾驶的后天性身体残疾,应接受道路交通公团实施的随时适合性检测,以确认是否适合开车(《道路交通法》第88条第1项)。
随时适合性检测的对象
- 第1类或者第2类驾照持有者(国际驾驶执照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执照包括在内),因某种原因身负后天性残疾等时,须接受由道路交通公团实施的随时适合性检测,以确认是否适合开车(《道路交通法》第88条第1项)。
- 随时适合性检测的对象如下(《道路交通法》第88条第2款和《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6条第1款)。
·属于下列所举之一的,或者有相当理由视之为,会造成交通安全问题的残疾
① 因痴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障碍(躁郁症)、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的精神疾病或者精神发育迟缓、癫痫等原因,经相关领域专家认定为无法正常驾驶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2条第1项第2号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2条第1项)。
② 聋人(仅限于第一种大型、特种驾照)、盲人(一眼失明的,仅限于第一种大型·特种驾照)或者因腿部、头部、脊部等身体某处有残疾,坐不下的人(《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1款第3项和《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2条第2款)
③ 失去双手肘以上之部位或者双手瘫痪的人。但是,定做适合本人残疾程度的汽车,能正常驾驶的除外(《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1款第4项)
④ 医疗专家认为,由于毒品、大麻、精神药物、酒精中毒,无法正常驾驶的人(《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1款第5项和《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2条第3款)
⑤ 如兵务厅长、保健福祉部长官、特别市长、广域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自治区区厅长、各军参谋总长、勤劳福祉公团理事长、计算保险费率的机构长、共济组合理事长、治疗监护设施长、国民年金公团理事长、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理事长等,具有后天性身体残疾相关个人信息的人已将其信息交给警察厅长的,其信息的本人属于对象人(《道路交通法》第89条第1款、《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6条第1款第2项和第5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