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适合性检测对象
定期适合性检测的理由
- 驾驶人不具备足够的身体、精神上的能力开车的话,会引起交通意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因此,对第一种普通驾照的持有人,在其获得驾照后过一定是日后,开始实施适合性检测,并且,仅对检测合格者允许更新驾照。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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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驾驶执照持有者 -第二种驾驶执照持有者中,在驾驶执照更新期间70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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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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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全国驾驶执照考场或者警察署交通信访部 (在警察署申请时,在指定医院检查身体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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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适合性检测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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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驾驶执照考试合格之日起10年(但是,驾驶执照考试合格之日年龄在65岁以上、75岁以下的人为5年;75岁以上的人为3年;单眼失明者考取第一类驾驶执照中的普通驾照者为3年)当天所属年份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道路交通法》第87条第1项第1号。 -以后:自上一次驾驶执照更新日开始,每10年(但是,在上一次驾驶执照更新日年龄在65岁以上、75岁以下的人为5年;75岁以上的人为3年;单眼失明者考取第一类驾驶执照中的普通驾照者为3年)当天所属年份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道路交通法》第87条第1项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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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4条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82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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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适合性检测申请书(《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另纸第64号格式) - 照片2张 - 病历申报单(《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另纸第65号格式):限于第一种大型·特殊·小型驾照持有者) - 疾病、身体相关申报单(限于第一种普通驾照和第二种驾驶执照持有者) - 自驾照考试申请日起2年内发放的下列任一资料(取得第一种普通驾照中单眼失明的情况,限于依据《医疗法》第17条,由医生签发的诊断书),包括《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5条第1项规定的驾驶执照的适合性相关事项(但是,可以不包括可通过《电子政府法》第36条规定的行政信息的共享确认的事项)。 √ 依据《医疗法》第3条第2项第1号ga目规定的医院、同项第3号ga目以及ba目规定的医院及综合医院签发的《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另纸第64号格式(第一种普通及第二种驾驶执照持有者的情况,指《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另纸第65号格式)所示各式的身体检查表 √《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2条规定的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 依据《医疗法》第17条由医生签发的诊断书 √《兵役法》第11条规定的兵役判定身体检查(包括现役兵支援身体检查)结果报告 ※ 申请人通过《电子政府法》第36条规定的行政信息共享自申请(1)适合性检测之日起2年内实施的《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2条或者《医疗补贴法》第14条规定的申请人的健康体检结果明细或者《兵役法》第11条规定的申请人的兵役判定身体检查结果命中,适合性检测所需视力或者听力相关信息,(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在外侨胞的情况,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中,韩国国内滞留地相关信息或者国内住所申报事实证明中,不同意确认韩国内住所相关信息的情况,须同时提交有关资料(《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82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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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道路交通法》第160条第2项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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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接受定期适合性检测者处以20万韩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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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地方警察厅长给定期适合性检测合格的人发行新的驾驶执照(《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4条第2款)。
<期适合性检测义务>
Q.运转免许证上写有适合性检测期间,那么,如何参加检测呢?
A.第一种驾照和第二种驾照持有人中,在驾照更新期间年龄超过70岁的,自驾驶执照获得之日起过一定时日之后,不通过适合性检测就不能维持更新驾照。
第一次适合性检测应当在,自驾驶执照考试合格之日起算到10年之年(但是,超过65岁的,到5年之年;单眼失明的人取得第一种驾驶执照中普通驾照的为3年之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中进行。之后,自其驾照更新之日起算,每到10年(但是,其驾照更新之日,年龄超过65岁的,到5年之年;单眼失明的人取得第一种驾驶执照中普通驾照的为3年之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道路交通法》第87条第1款)。
适合性检测时,要提交定期适性检察申请书、运转免许证、病历申告书、身体检查书(有由申请单位检测之情形)。有关单位给定期适合性检测合格者发行更新的运转免许证(《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4条第1款和第2款)。
※ 未经适合性检测而驾照被取消,如何重新获得驾照
·因未经适合性检测而驾照被取消的人,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重新参加驾照考试的,对其免除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只要通过特别交通安全教育、身体检测、学科考试,就可获得驾照。但是,超过5年的,必须参加所有考试程序。
定期适合性检测的延期
如何延期定期适合性检测
- 定期适合性检测对象者中,因下列任一理由而无法规定期间内接受适合性检测时,需在定期适合性检测期以前,向道路交通公团提交定期适合性检测申请书并提前接受检测,或在检测到期之前向道路交通工团提交能够证明延期事由的书面材料,同时附上适合性检测延期申请书及身份证明(因身居海外等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明时可替代为身份证明复印件),方可延期接受适合性检测(《道路交通法》第87条第4项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5条第1项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83条第1项正文)。
· 身居海外时
·或者遭遇灾害、灾难
·因患病或受伤,不宜走动
·依照法令,失去人身自由
· 服兵役过程中(包括依据《兵役法》转换为义务警察或者义务消防员服务中的情况,限于因病转换)或者依据《关于替代役的编入及服役等的法律》转换为替代服役要员的情况
·其他,根据社会常识判断,有充分理由视之为有不得已理由的情形
- 申请人不同意道路交通工团依据《电子政府法》第36条的“行政信息的共享”规定,确认下列信息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83条第2款)。
· 出入境事实证明(仅限于以海外居留为由申请延期的)
· 军籍证明(仅限于以正在服兵役为由申请延期的)
适合性检测延期者的定期适合性检测
- 道路交通公团给其认可延期定期适合性检测的人发布适性检查延期事实确认书(《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纸第70号书面格式)(《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83条第2款)。
延期定期适合性检测的人应当在其原因消失之日起3月以内参加定期适合性检测(《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5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