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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驾驶执照
驾驶执照的携带和出示义务
驾驶执照的携带义务
- 开车时必须携带下列驾照之一或其他证件(《道路交通法》第92条第1款)。
·驾驶执照、国际驾驶执照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执照、建设机械操纵免许证(以下简称“驾驶执照等”)
·能替代前述驾照的证书
√ 临时运转证明书
√ 犯则金纳付通告书或者出席指示书
√ 对专用车路运行法规或者暂时停车、停车相关法规违反人的出席告知书
出示驾驶执照等的义务
- 警察公务员为呵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要求出示前述驾驶执照等的,或者要确认驾驶人身份、驾驶执照时,驾驶人理应诚实回应(《道路交通法》第92条第2款)。
- 不对警察公务员的驾照出示要求、与确认身份有关的提问诚实回应的,将处以2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或拘留(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道路交通法》第1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