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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驾驶执照
驾驶执照考试程序
驾驶执照考试程序按如下顺序进行。
1. 交通教育安全教育
要参加驾驶执照考试的人在学科试验前,通过视听觉教育等方式,接受关于下列内容的1小时交通教育课(《道路交通法》第73条第1项正文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37条第1项)。
但是,被吊销驾驶执照意欲重新办理驾照者,已接受特殊交通安全义务教育或在驾校完成相关课程培训的人,则无需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道路交通法》第73条第1项但书)。
2. 身体检测(适合度检测)
驾驶执照考试的应试人,必须在考试场内身体检测室或身体检测指定医院,参加身体检测,以确认其身体是否适合驾驶(《道路交通法》第83条第1项第1号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5条)。

检测项目

内容

视力

(包括矫正视力)

第一种驾照要求:双眼都睁开为0.8以上;双眼分别超过0.5

第二种驾照要求:双眼都睁开为0.5以上

色彩识别

应能分辨红色、绿色及黄色

听力

能听见55db的声音(使用助听器的人为40db)

身体障碍

没有理由将之视为,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理由无法操作方向盘或其他装备的(但是,要驾驶安装辅助装备的或经批准定做的适合身体残疾程度的汽车除外)。

可通过下列材料判定是否具备适合性检测标准(《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5条第2项、《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59条之2以及另纸第42号之2格式):
· 自驾照考试申请日起2年内签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
√《医疗法》第3条第2款第1项A目所述的诊所3条第2款第3号第A及E目所述的医院及综合医院出具的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纸第64号格式(报考第一种普通及第二种驾照考试的,是指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件第65号格式所附格式的身体检测书
√ 依据《医疗法》第3条第2项第1号ga目规定的医院、同项第3号ga目以及ba目规定的医院及综合医院签发的《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另纸第64号格式(第一种普通及第二种驾驶执照持有者的情况,指《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另纸第65号格式)所示各式的身体检查表
√ 由医生依照《医疗法》第17条发行的诊断书
√ 根据《兵役法》第11条进行的兵役判定体检(包括自愿现役兵的体检)结果通知
· 病历申告书(《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纸第42号格式)(第一种普通驾照和第二种驾照除外)
· 有关疾病、身体的申告书(《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纸第42号之2格式)(仅限于第一种普通驾照和第二种驾照)
※ 但是,只有通过由医生依照《医疗法》第17条发行的诊断书方可判定是否具备《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5条第1项第1号ga目但书所述的适应性检测标准(《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5条第2项但书)。
3. 学科试验
驾驶考试考生在机动车驾照考试申请表上(第一种大型、特种驾照应填写《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另纸另纸第42号格式;第一种普通和第二种驾照则填写《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另纸第42号之2格式格式),须附上下列材料后,将其提交到其考试的管辖警察署长或道路交通公团并出示身份证(《道路交通法》第83条以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57条第1项)。
∙ 三张照片(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拍摄的无帽无背景上半身照片,照片的长宽尺寸分别为3.5厘米、4.5厘米)
∙ 病历申报书(仅限于第一种大型和特种驾照考试的情况)
∙ 疾病及身体申报书(仅限于第一种普通和第二种驾照考试的)
· 自驾照考试申请日起2年内签发的下列材料之一(一眼失明的报考第一种普通驾照考试的情况,仅限于由医生依照《医疗法》第17条签发的诊断书),其中应包括《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5条第1项规定的驾驶适合性检测项目。但是,可以不包括通过《电子政府法》第36条规定的“行政信息的共享”可以确认的项目)。
√《医疗法》第3条第2款第1项A目所述的诊所、《医疗法》第3条第2款第3项A目及E目所述的医院及综合医院出具的别纸第42号格式(报考第一种普通和第二种驾照考试的,指别纸第42号之2格式)所附格式的身体检测书
√ 依照《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2条的健康检诊结果通报书
√ 由医生依照《医疗法》第17条发行的诊断书
√ 根据《兵役法》第11条进行的兵役判定体检(包括自愿现役兵的体检)结果通知
- 应试愿书的有效期为自首次笔试之日起1年,之后在获得第一种普通练习用驾照或者第二种普通练习用驾照后,其有效期转为练习用驾照的有效期(《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58条第2款)。
- 受理应试愿书后,发行运转免许试验应试票。因运转免许试验应试票丢失或破损而要补办的,在由其考试的管辖警察署长或道路交通公团指定的场所补办(《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58条第1款和第3款)。
- 学科试验是,于受理应试愿书时所指定的日期、时间,在运转免许试验场里的学科试验场所执行。

项目

内容

考试内容

*汽车等道路交通相关法令知识(95%)

-《道路交通法》以及同法规定的命令中规定的事项

-《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以及同法规定的命令中规定的事项

-《汽车管理法》以及同法规定的命令中规定的事项中机动车等的登记和检查相关事项

-《道路交通法》第144条规定的交通安全守则和交通安全教育相关方针中规定的事项

* 机动车等的管理方法和安全驾驶所需检查要领(5%)

-机动车等的基本检查要领

-轻微故障的分辨

-包括可省约油的驾驶方法在内的驾驶装置管理方法

-《道路交通法》第144条的交通安全守则和交通安全教育相关方针中规定的事项

合格标准

第一种(70分以上),第二种(60分以上),摩托化自行车(60分以上)

- 除有特殊情形之外,合格者发表在考试当日,且在合格者发表时通知技能试验日期及其场所(《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64条第1款和第2款)。
- 自学科试验合格日起在1年内,对学科试验合格者免除其合格的学科试验(《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0条第6款)。
4. 技能试验
学科试验合格后应试或者因技能考试不合格需要再应试者申请技能考试。
申请成功后,于指定的日期、时间,在驾驶执照考试场的技能考试场所实施考试。

项目

内容

考试内容

操控驾驶装备的能力

依照交通法规驾驶的能力

驾驶中认知和判断能力

考试项目、打分标准、合格底线

参照《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表24

技能考试的合格与否,个人在其考试结束后,当场确认(《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74条第1款)。
合格者发布可在技能考试结束后,由个应试者分别在现场确认(《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74条第3项)。
技能考试不合格者自不合格之日起最少3天后可重新应试(《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8条第6项)。
5. 练习用驾照
练习用驾驶执照时供技能考试合格者练习道路驾驶考试而临时签发的驾驶执照,自获得练习用驾驶执照之日起1年有效(《道路交通法》第81条正文)。
但是,以前获得过练习用驾驶执照者在取得第一种普通驾照或者第二种普通驾后,练习用驾驶执照将失去效力(《道路交通法》第81条但书)。
※ 练习用驾照的效力
·写有练习运转免许番号和有效期间的自动车运转免许试验应试票可替代练习用驾照使用(《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77条第2款但书)。
取得练习用驾驶执照者在道路上练习驾驶时,须遵守以下事项(《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55条):
·应该与获得驾驶执照(为练习所用的汽车,应当属于该驾照的准驾范围)后已过2年时间的人(持有的驾照效力中止的除外)一起乘坐,在其指导下驾驶。
·禁止练习以外目的驾驶,如驾驶《旅客自动车运输事业法》或者《货物自动车运输事业法》所规定的商用车等。
·应该在车上贴有道路驾驶练习标志,让其他驾驶人知晓其在练习中(《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别表21)。
6. 道路走行试验(道路驾驶考试)
取得练习用驾驶执照者可以应试道路驾驶考试(《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9条第2项)。
·道路驾驶考试不合格者,自其不合格之日起3日后,才能重新应试(《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49条第4款)。
道路驾驶考试在申请道路驾驶考试时指定的日期、时间和道路驾驶考试场所实施。
道路驾驶考试的评分由同乘机动车的考试官直接在电子打分器上输入或者由电子打分器自动评分的方式进行(《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68条第2项正文)。
·因电子打分器故障等原因不宜电子打分的,由驾驶执照考官用道路走行试验采点票打分(《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68条第2款但书)。

项目

内容

考试内容

在道路操控驾驶装备的能力

在道路依照交通法规驾驶的能力

合格者发布可在技能考试结束后,由个应试者分别在现场确认(《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74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