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外国国际驾驶执照开车
哪一些国家发行在韩国可以用的国际驾驶执照
- 持有由外国主管机构依照以下任何协约、协定或者约定办理国际驾驶执照的人,自入境之日起1年时间内可使用该国际驾驶执照驾驶汽车等(《道路交通法》第96条第1项)。
√ 1949年,于日内瓦缔结的《道路交通国际公约》
√ 1968年,于维也纳缔结的《道路交通国际公约》
√ 韩国与外国之间相互承认的国际驾驶执照协约、协定或约定
国际驾驶执照准驾车种
- 持有国际驾驶执照者,可驾驶机动车,但仅限所持国际驾驶执照上注明的种类(《道路交通法》第96条第1项后半段)。
- 不得驾驶《旅客自动车运输事业法》或者《货物自动车运输事业法》规定的商用车(《道路交通法》第96条第2款本文)。
- 不过,租《旅客自动车运输事业法》规定的租赁事业用汽车(租车)的话,可以驾驶(《道路交通法》第96条第2款但书)。
对国外发行的国际驾驶执照的限制
对国外发行的国际驾驶执照予以限制的情形
- 持有外国签发的国际驾驶执照在韩国驾驶的人,如果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管辖该人住所的市·道警察厅长有权在不超过1年的范围内禁止其使用国际驾照驾驶车辆(《道路交通法》第97条第1项)。
√ 没有参加随时适合度检测,或者不合格
√ 因故意或过错引起交通意外
√ 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驾驶执照被取消或者效力中止后,失去资格的期限尚未到期
√ 违反有关驾驶的法律、命令或处分的
- 禁止使用国际驾驶执照驾驶车辆的人,应立即将其驾照提交到令其禁止使用的市·道警察厅长(《道路交通法》第97条第2项)。
- 提交的国际驾驶执照,由①禁止时限到期、② 受禁止处分的人要在禁止使用期间出国的,可以请求返还(《道路交通法》第97条第3款)。
※ 没有拿回国际驾驶执照的人在韩国境内开车,以无驾照开车罪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道路交通法》第152条第1款)。
- 失去国内驾照使用资格时,不得用国外发行的国际驾驶执照在国内开车(《道路交通法》第96条第3款)
※ 失去国内驾照使用资格时,由于用国外发行的国际驾驶执照在国内开车而处以罚款以上的刑罚(包括缓刑在内)的人,自其违反之日起1年(因在驾驶执照效力中止期间开车而其驾照被取消的,自其取消之日起)内不能获得驾驶执照(要获得安装原动机的自行车驾照的话要等6个月)(《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2款第1项);累积三次违反同样法规的,则自其违反之日起2年内不能获得驾驶执照(《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2款第2项)。
※ 但是,已确定轻于罚款的处罚、延期宣判,或者有暂不起诉或《少年法》第32条规定的保护处分的决定时,即使在上述期限内,也能获得驾照(《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2项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