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外国留学生
升入类型
研修课程后的升学
- 就读于韩国语研修课程或小学、初中、高中课程的外国留学生的滞留资格为一般研修(D- 4)[韩国语研修过程包括短期访问(C- 3)],就读于专门大学以上的教育机关或学术研究机关的外国留学生的滞留资格为留学(D- 2)。(《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及第10条之2、《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2条、附表1及附表1之2)
- 因此,完成韩国语研修课程或小学、初中、高中课程的外国留学生,为了升入国内的上一级教育机关,应把滞留资格从一般研修(D- 4)或短期访问(C- 3)变更为留学(D- 2)。(《出入境管理法》第24条)
※ 滞留资格发生变更后,不变更滞留资格的,可能被驱逐出境,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 禁锢或2千万以下的罚金。(《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项第8号及第94条第16号)
完成大学课程后的升学
- 在专门大学以上的教育机关或学术研究机关以留学(D- 4)资格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升入上一级教育机关时,因为滞留资格相同,无须变更滞留资格。但是以留学资格入境时,一次赋予的最长滞留期限为2年,因此超过该期间时,应取得延长滞留期间的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
- 在专门大学以上的教育机关或学术研究机关以留学(D- 4)资格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升入上一级教育机关时,因为滞留资格相同,无须变更滞留资格。但是以留学资格入境时,一次赋予的最长滞留期限为2年,因此超过该期间时,应取得延长滞留期限的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1项)。
- 上述滞留期限延长许可的审查标准是由厅长·事务所所长或者办事处处长审查外国人是否具备下列条件(《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2项、《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1条之2、第9条之2第1号至第3号、第5号以及第6号):
· 是否持有有效护照
· 是否是《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的禁止入境或者拒绝对象
· 是否符合《出境入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附表1之2及附表1之3规定的滞留资格
· 是否被认定为将于各滞留资格所对应的滞留许可期限内返回本国
· 是否符合其他由法务部长官按照《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附表1之2及附表1之3的各滞留资格类型单独制定的标准
※ 超过滞留期间后未延长滞留期间的,可能被驱逐出境,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2千万以下的罚金。(《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项第8号及第94条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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