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就业变更滞留资格
在大韩民国以留学或韩国语研修等为目的滞留需要取得留学(D-2)或一般研修(D-4)的滞留资格,但是以就业为目的滞留时,应取得适合就业的滞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及第10条之2、《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2条及附表1之2)
因此,结束教育课程后在国内就业的,应取得滞留资格变更许可,把滞留资格变更为适合就业的滞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第24条)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申请人
- 外国留学生本人可以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但是外国留学生未满17周岁的,除本人以外的父母、实际抚养人、兄弟姐妹、身份担保人及其他同居人也可以申请。(《出入境管理法》第79条第3号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89条第1项)
申请机关及提交资料
- 为取得滞留资格变更许可,须向辖区出入境·外国人厅长官(以下称“厅长官”)、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长官(以下称“事务所长官”)、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长官(以下称“办事处长官”)提交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出入境管理法》第24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30条第1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6条第2项第5号及附表5之2)
滞留资格
|
提交资料
|
采访(D-5)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派遣命令书 ·分局、分社的设置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若是法人,则提交全部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贸易经营(D-9)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
※ 建造船舶、监督制作设备或设置、运营、维护出口设备(机械)的 ·派遣命令书或本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书·船舶订购合同书或引进设备合同书 ·营业执照(若是法人,则提交全部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纳税事实证明
|
求职(D-10)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学历证明书或经历证明书
|
教授(E-1)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有关公司设立的资料(营业执照(若是法人,则提交全部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雇佣合同书 ·学位证或经历证明书 ·原工作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书(限于有原工作单位的情形)
|
※ 毕业于理工科大学的毕业留学生中,想从事教育、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指导活动的人员(只限于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毕业证明书 ·雇佣合同书 ·校(院)长的雇佣推荐书 ·营业执照(若是法人,则提交全部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会话指导(E-2)
|
※ 教育部 或 市、道、教育厅主管,并招聘、选拔,在小学、初中从事外语会话指导的人员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学位证(毕业证明书)或在校证明书 ·雇佣合同书 ·市、道教育主管或国际教育振兴院长颁发的合格通知书或邀请函 ·营业执照(若是法人,则提交全部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研究(E-3)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有关公司设立的资料(营业执照(若是法人,则提交全部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雇佣合同书 ·学位证或经历证明书 ·原工作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书(限于有原工作单位的情形)
|
※ 毕业于理工科大学的毕业留学生中想成为自然科学领域研究机关的研究人员或产业尖端技术研究开发人员的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毕业证明书 ·校(院)长的雇佣推荐书 ·雇佣合同书 ·有关公司设立的资料(营业执照(若是法人,则提交全部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技术指导(E-4)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派遣命令书 ·技术引进合同书、证明申告技术引进合同的资料、有关劳务输出入的确认资料或《防卫事业法》规定的防卫企业指定书 ·营业执照(若是法人,则提交全部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特定活动(E-7)
|
※从事尖端技术领域的情形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雇佣推荐书(但是经济自由区内就业的人员,需要管辖特别市市长、广域市长、道知事的推荐书)或证明雇佣必要性的资料 ·雇佣合同书 ·营业执照(若是法人,则提交全部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身份担保书
|
※毕业于理工科大学的留学生中想从事尖端技术领域或自然科学领域的情形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毕业证明书、校(院)长推荐书 ·雇佣合同书 ·营业执照(若是法人,则提交全部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想从事外国人学校教师的情形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雇佣合同书 ·学位证 ·学校负责人推荐书 ·原工作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书(限于有原工作单位的情形) ·身份担保书 ·有关学校设立的资料
|
※注意事项
1. 在上述资料中,根据《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通过共同利用行政信息方法可以确认应提交资料的信息时,无需提交相关资料。(《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6条第3项)
2. 厅长官·事务官长官或办事处长官认为特殊必要时,可增减部分提交材料。(《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附表5之2)
手续费
- 申请滞留资格变更时,须缴纳10万韩元的手续费。(《出入境管理法》第87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2条第5号)
审查及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 受理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后,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附上意见后,对送达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由法务部长官决定是否签发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4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30条)
- 滞留资格变更被许可时,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在外国留学生的护照上加盖授予滞留资格的印章,登记其滞留资格和滞留时间等或粘贴授予滞留资格的标签。(《出入境管理法》第24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30条第3项)
撤销、变更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 外国留学生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有可能撤销、变更滞留资格变更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第1项)
1. 身份担保人撤回保证或无身份担保人的
2. 发现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签证的
3. 违反许可条件的
4. 因情事变更发生无法维持许可状态的重大事由
5. 另外,有重大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或其他法律或违反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正当的职务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