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
出境审查
- 出境时,应在出入境港接受出入境管理公务员的出境审查。(《出入境管理法》第28条第1项)
※ 出境时不接受出境审查的,有可能被驱逐出境,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2千万以下的罚款。(《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项第11号及第94条第18号)
- 抵达大韩民国的出入境港时,外国留学生应向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提交护照,并回答询问。出入境管理公务员确认本人是否为护照名义人及有无伪造、变造护照、是否受出入境规制等情况后,决定是否准许出境。(《出入境管理法》第28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35条第1项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39条)
· 但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可以接受借助信息化设备的出境审查。在此情况下,在接受入境审查或外国人注册时提供有关指纹和面部信息的外国留学生,借助信息化设备接受出境审查无障碍的,将视为符合下列2.的条件(《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35条第4项):
1.年满17岁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
√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所述,外国人登录有效的人;
√ 与大韩民国签订相互间使用信息化设备进行出入境审查的谅解备忘录·协定等或通过其他方法达成协议的国家的国民等法务部长官指定的人;
√ 法务部长官认为需要借助信息化设备接受入境审查的人;
2. 依据《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9条之2自觉登记指纹和面部信息;
3. 还应具备《外国人自动出入境审查利用对象登录条件及程序》所述的其他条件。
出境许可
-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结束出境审查后,在护照上加盖出入境审查印,准许出境。(《出入境管理法》第28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35条第1项)
· 但借助信息化设备完成出境审查的外国留学生,可省略出境审查印(《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35条第4项及第5项)。
禁止出境
禁止出境事由
- 外国留学生符合下列任一事项的,禁止出境(《出入境管理法》第29条第1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条之3第1项)
1. 刑事裁判尚未结束的人员
2. 徒刑或禁锢刑的执行尚未结束的人员
3. 未缴纳1千万韩元以上的罚金或2千万韩元以上的追缴款的人员
4. 不具有正当事由在缴纳期限届满之前未缴纳5千万韩元以上的国税、关税或地方税的人员
5. 其他具有类似于上述第1号至第4号事由的人员,法务部令规定该人员出境将有害于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及经济秩序的
解除禁止出境
- 禁止出境事由消灭或认为没有禁止出境的必要时,解除禁止出境。(《出入境管理法》第4条之3)
- 外国留学生打算在被许可的滞留期间内出境,但是因禁止出境而不能在该期间内出境的,从解除禁止出境之日起10日内,无须经过延长滞留期间等程序,可以出境。(《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