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从事打工的对象及范围
许可对象
- 具有留学(D-2)或一般研修(D-4)资格的外国留学生,如果想打工,须是具备一定的韩语水平,并经过学校留学生负责人的确认的人。(参考《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及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2023. 8,第37页)
※ 语学研修生仅限自资格变更日起(持有签证者自入境日起)已过6个月的人员,小学·初中·高中学校的在校语学研修生(预定毕业者可以打工)即使持有D-4签证也不包括在期间制就业许可对象范围内。
- 留学课程结束(大专学士2年,学士4年)却因学分不够等不具备毕业条件例外获得滞留的人,排除在许可对象之外(参考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第37页)。
※ 但硕·博士课程结束,正规课程结业后准备论文的人员允许打工,但是因学分或出勤率不够等明显是因学业懈怠造成毕业拖延者例外
- 即便属于上述的允许条件,也限定每周30小时,工作休息日、公休日、假期中无限制允许规定排除在规定适用范围之外(参考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第37页)。
※ 未经过法务部长官的许可打工的,有可能被驱逐出境或劝告自行出境,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以下的罚款。(《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项第8号、第67条第1项第1号及第94条第12号)
许可领域
- 允许外国留学生打工的领域如下。(参考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第38页)
1. 一般口译、笔译、餐饮业辅助、一般事务辅助等。
2. 提交公认的本国政府签发犯罪记录证明及法务部长官指定医疗机构发行入职体检报告的,英语儿童咖啡店、英语夏令营的安全辅助人员、游乐辅助人员等的活动。
3. 旅游指南辅助及免税店销售辅助等
※ 即便是要在上述时间制就业领域内从业的,如果是根据国内法律规定须具备一定资格的职种,也须具备相关资格和条件。
4. TOPIK 4级(修完KIIP第4阶段)以上的,制造业例外允许(原则上仅限营业执照上有制造业、建筑业的)
5. 时间制或全日制季节性劳动活动
6. 放假期间在学位课程(D-2)留学生的专业领域(E-1~E-7)允许领域签订合同并进修实习等以实习生形式工作的实习活动
※ 但,根据国内法律要求拥有特定资格条件的,从事其工作须满足其资格条件
许可范围
- 不同的韩语水平、学位课程允许的时间如下。(参考“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 第37页)
大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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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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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语能力标准 ①TOPIK ②社会综合项目 ③世宗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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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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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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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大学、成绩优秀者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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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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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放假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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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学研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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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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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TOPIK 2级 ②修社会综合项目第2阶段以上或预先评价41分以上 ③修世宗学堂中级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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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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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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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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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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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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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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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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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学士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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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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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TOPIK 3级 ②修社会综合项目第3阶段以上或预先评价61分以上 ③修世宗学堂中级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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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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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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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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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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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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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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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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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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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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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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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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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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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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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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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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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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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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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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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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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TOPIK 4级 ②修社会综合项目第4阶段以上或预先评价81分以上 ③修世宗学堂中级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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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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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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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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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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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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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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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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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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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博士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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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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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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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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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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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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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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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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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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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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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外国人滞留指南手册,2023.8., 参见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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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意义
- 外国留学生想并行与其滞留资格相应的打工时,应提前获得法务部长官的滞留资格活动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
※ 未取得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从事滞留外活动的,有可能被驱逐出境或劝告自行出境,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以下的罚款。(《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项第8号、第67条第1项第1号及第94条第12号)
申请人
- 外国留学生本人可以直接申请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但是外国留学生未满17周岁的,除本人以外的父母、实际抚养人、兄弟姐妹、身份担保人及其他同居人也可以申请。(《出入境管理法》第79条第1号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89条第1项)
申请机关及提交资料
- 为取得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须向辖区出入境·外国人厅长官(以下称“厅长官”)、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长官(以下称“事务所长官”)、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长官(以下称“办事处长官”)提交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25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6条第2项第1号、附表5之2及附件第34号格式)
1. 护照
2.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3. 包括学习能力及财政能力审查决定内容的标准入学许可书(校、院长发行)或在校证明书(限于滞留资格为留学时提交)
※注意事项
1. 在上述资料中根据《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通过共同利用行政信息方法可以确认应提交资料的信息时,无需提交相关资料。(《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6条第3项)
2. 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认为有特殊必要时,可增减部分提交材料。(《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附表5之2)
手续费
- 外国留学生申请滞留外活动许可时,须缴纳2万韩元的手续费。(《出入境管理法》第87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2条第2号)
审查及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 收到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时,法务部长官对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25条第2项)
- 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被许可时,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在外国留学生护照上加盖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印章或粘贴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标签。但外国留学生无护照或其他认定为有必要时,可颁发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书代替加盖滞留资格外的活动印章和粘贴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标签。(《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25条第3项)
-除滞留资格外不允许活动时,厅长、事务所所长或办事处处长必须根据法务部令规定的格式向申请人告知除滞留资格外不允许活动的事实(《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5条第4项)。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撤销、变更
- 外国留学生符合下列某一情形的,撤销或变更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第1项)
1. 身份担保人撤回保证或无身份担保人的
2. 发现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签证的
3. 违反许可条件的
4. 因情事变更发生无法维持许可状态的重大事由
5. 另外,有重大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或其他法律或违反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正当的职务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