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的加入
加入对象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申请地区参保人资格取得后,就成为健康保险地区参保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2项、第3项及《国民健康保险法实施规则》第61条之2第1项、第2项)。
· 作为在韩国境内居住了6个月以上或能够预计将要居住6个月以上的事由,属于下列任一情况的:
√ 取得《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第2号规定的永驻资格的情况
√ 取得《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第21号规定的非专职类就业(E-9)滞留资格的情况
√ 取得《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第27项规定的结婚移民滞留资格的情况
√ 取得保健福祉部长官规定的留学或一般研修的滞留资格的情况
· 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 根据《居民登录法》第6条第1项第3号进行登录的人;
√ 根据《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其法律地位的法律》第6条申报国内住所的人;
·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进行外国人登录,且具有《国民健康保险法实施规则》附表9规定的滞留资格的人
- 但是属于下列一项之一的外国留学生,不得成为国民健康保险的参保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5项及《国民健康保险法实施令》第76条):
· 违反法律在韩国国内滞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未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及《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其法律地位的法律》第10条第2项获得滞留期限延长许可而滞留的
√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59条第3项,收到驱逐出境命令的
· 在韩国境内滞留的海外公民或外国人,因根据国外法律法规、国外保险或与用户的合同等,能够享受相当于《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1条所述疗养工资的医疗保障,用户或投保人申请不参保的
加入程序
- 外国留学生即使不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申报,也会根据下列分类自动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3项第2号na目,《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61条之2第3项正文、附表9)。
滞留分类
|
加入时期
|
留学(D-2)、小初高中生(D-4-3)
|
最初入境时:外国人登录日
|
外国人登录后再入境时:再入境日
|
小初高中生(D-4-3) 以外的一般研修(D-4)
|
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后自动加入
|
※ 以2021年3月1日为准,在韩国国内滞留中的外国人留学生中,未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外国留学生自动加入。
·但是,下列情况必须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
www.nhis.or.kr)申报(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留学生常见问题,国民健康保险公团,21. 2. 5.,1页)
√ 欲与家人(配偶及未满19岁子女)共同缴纳保险费的情况
√ 在外国民及在外同胞(F-4)留学生申请适用健康保险的情况
√ 滞留地(居住地)、护照号码、滞留资格等发生变更的情况
滞留资格
|
提交资料
|
通用
|
· 可以确认家庭关系或婚姻·离婚事实的材料(仅限同一户家庭成员) · 可以确认收入及财产程度的下列材料: – 收入金额证明、年金支付明细确认书 – 传贳·月租合同、建筑物台账、土地台账 – 机动车登录证 – 停业事实证明、歇业事实证明 – 收入支付处签发的解聘(退职)证明材料 – 入库证明书(确认报废车)
|
留学(D-2)
|
· 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或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1份 · 入学或在校证明书1份
|
一般研修(D-4)
|
· 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或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1份 · 入学或在校证明书1份
|
丧失参保资格
- 具有地区参保人资格的外国留学生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丧失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资格(《有关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及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第4条第2项及第6条第2项第3号)。
1. 死亡的第二天
2. 成为单位参保人或被扶养人当日
3.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滞留期限到期的外国人,在其滞留期限到期之日的第二天
4. 《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驱逐出境命令发布之日的第二天,但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60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的人,在对其审查结果确定之前,不丧失资格
5. 个人参保人申请参保除外之日,但未缴纳保险费的个人参保人或首次缴纳保险费之日起未超过14天的个人参保人,如果具备《有关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及外国人健康保险适用标准》第4条之2第1项的条件并申请参保除外者,按其获得资格之日
6. 出境之日的第二天(限于在外国民或上述第3项的滞留期限未到期的外国人出国后在境外停留1个月以上的情况)
健康保险费
健康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 外国留学生的健康保险费根据相同于韩国地区投保人(韩国国籍者)的标准进行计算,将其个人视为一个住户(《有关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及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第6条第1项及附表2第1号)。
- 滞留资格为留学(D-2)、一般研修(D-4)时,按下列分类规定的比例减免缴纳(《有关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及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第6条第1项及附表2第5号da目):
1. 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的每月保险费:100分之70
2. 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的每月保险费:100分之60
3. 2023年3月及以后的每月保险费:100分之50
健康保险费的缴纳
- 健康保险费每月征收,须在该月25日前缴纳。在此因溯及取得资格而发生的保险费加算在最早告知的保险费内而征收(《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8项及《有关长期滞留在外国民及外国人的健康保险适用标准》第6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