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期间的延长
许可延长滞留期间的意义
- 外国留学生超过滞留期限后,若想继续滞留在韩国国内,须在滞留期间届满之前获得滞留期限延长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1项)。
- 上述滞留期限延长许可的审查标准是由厅长·事务所所长或者办事处处长审查外国人是否具备下列条件(《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2项、《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1条之2、第9条之2第1号至第3号、第5号以及第6号):
· 是否持有有效护照;
· 是否是《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的禁止入境或者拒绝对象;
· 是否符合《出境入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附表1之2及附表1之3规定的滞留资格;
· 在相应滞留资格许可的滞留期限内是否认定有回国打算;
· 是否符合其他由法务部长官按照《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附表1之2及附表1之3的各滞留资格类型单独制定的标准。
※ 超过滞留期间后未延长滞留期间的,可能被驱逐出境,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2千万以下的罚金。(《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项第8号及第94条第17号)
- 因韩国或其他国家的战时、事变、传染病扩散、自然灾害或相当于这些的情况的紧急事态或危机,导致国境关闭、航班长期停飞等,从而造成外国人在无归责事由的情况下无法出境时,法务部长官可以忽视《出入境管理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利用职权或根据外国人的申请允许延长滞留期限(《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之5第1项)。
申请人
- 外国留学生本人可以申请许可延长滞留期间。但是外国留学生未满17周岁的,除本人以外的父母、实际抚养人、兄弟姐妹、身份担保人及其他同居人也可以申请。(《出入境管理法》第79条第4号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89条第1项)
- 除此之外,下列人员也可以代理外国留学生申请许可延长滞留期间。[《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34条、《有关各种滞留许可等的申请及受领代理规定》(法务部告示第2020-520号、2020.12.9.发布·2020.12.10.实施)第2条及附表]
滞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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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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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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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接受教育或将接受教育的国内团体的职员 √ 缴纳本人的学费或国内滞留经费的团体的职员或个人 √ 居住在国内的本人家属(属于《民法》第779条第1款的) √ 出入境业务代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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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研修(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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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研修或将研修的团体的职员 √ 缴纳本人的研修经费或国内滞留经费的人员 √ 居住在国内的本人家属(属于《民法》第779条第1款的) √ 出入境业务代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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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访问(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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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与本人的国内活动相关的团体或分社时,该团体的职员 √ 本人入境的目的为旅游、通过、疗养、访问亲戚等时,居住在国内的本人的亲属(《民法第777条各号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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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关及提交资料
- 若要取得滞留期间延长许可,须向出入境·外国人厅长官(以下称“厅长官”)、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长官(以下称“事务所长官”)、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长官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长官(以下称“办事处长官”)提交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1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31条第1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32条第2项、第76条第2项第7号、附表5之2及附件第34号格式)
滞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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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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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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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事项 √ 护照 √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办理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 出国预定机票复印件(限于为出国申请许可延长滞留期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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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受专门大学以上的正规课程 √ 在校证明书(准备硕、博士论文时,可以用指导教授的推荐书或政府邀请奖学金获得者确认书代替 √ 滞留地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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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特定研究 √ 证明研究活动的资料 √ 滞留地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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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研修(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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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事项 √ 护照 √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办理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 出国预定机票复印件(限于为出国申请许可延长滞留期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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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大学附属语学院研修韩国语时或就读于小学、初中、高中的在校学生 √ 在校证明书 √ 滞留地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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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研修 √ 研修证明(计划)书或在校证明书 √ 滞留地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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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访问(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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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照 √ 外国人登录证(限于办理外国人登录的情形) √ 说明需要延长滞留期间必要性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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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1. 在上述资料中,根据《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通过共同利用行政信息方法可以确认应提交资料的信息时,无需提交相关资料。(《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6条第3项)
2. 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认定为有特殊必要时,可增减部分递交材料。(《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附表5之2)
3. 需要身份担保书时,如无特殊事由,外国留学生的身份担保人为其所属机关或团体的负责人,身份担保期间以4年为限。(《出入境管理法》第90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7条第3项、第7项)
- 结束滞留资格的活动,以国内旅行等目的暂时滞留或因缺少出境的船舶、航空器等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不能出境时,为出境应取得延长滞留期间的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1项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32条第1项)
手续费
- 申请许可延长滞留期间时,得缴纳6万韩元的手续费。(《出入境管理法》第87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2条第6号)
- 但是为出国而申请延长滞留期间的,不承担手续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夫则》第32条第3项)
- 大韩民国政府或下列机关承担学费等国内滞留经费而邀请的外国人为留学(D- 2)或一般研修(D- 4)为目的申请延长滞留期间时,法务部长官可以免除手续费。(《出入境管理法》第87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4条第1项第2号)
1. 根据《有关政府出资研究机关等的设立、运营及培育的法律》设立的政府出资研究机关
2. 根据《有关科学技术领域政府出资研究机关等的设立、运营及培育的法律》设立的科学技术领域政府出资研究机关
3. 根据《特定研究机关培育法》设立的特定研究机关
审查及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 受理滞留期间延长许可申请后,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附上意见后提交给法务部长官,法务部长官审核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1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31条第2项及第33条)。
- 法务部长官许可滞留期间延长后,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在外国留学生的护照上加盖滞留期间延长许可印章并登记滞留期间或粘贴滞留期间延长许可标签。但当外国留学生完成外国人登录时,可仅在外国人登录证上登记许可时间。(《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1项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31条第3项)
- 未准延长滞留期间的,法务部长官向申请人交付明示出境期限的不许可延长滞留期间决定通知书。在此情形,出境期限从发出通知书之日起不超过14日,但是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把已许可的滞留期间的期满日作为出境期限,以已许可的滞留资格为依据允许滞留的,可以不明示出境期限。(《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1项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33条)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的撤销、变更
- 外国留学生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有可能撤销或变更滞留期间延长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第1项)
1. 身份担保人撤回保证或无身份担保人的
2. 发现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签证的
3. 违反许可条件的
4. 因情事变更发生无法维持许可状态的重大事由
5. 另外,有重大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或其他法律或违反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正当的职务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