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VISA)
签证的概念
- 签证是指领事对申请大韩民国入境许可的外国人的推荐行为。
- 如果外国留学生想进入大韩民国,除持有外国留学生本国发放的有效护照外,还得持有签证或外国人入境许可书。(《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第1项及第3项)
- 但是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可以不持有签证进入大韩民国。(《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第2项)
1. 取得再入境许可的人员或已免除再入境许可的人员,在该许可或免除期间届满之前入境的
2. 与大韩民国签订免签证协定的国家的国民,根据该协定成为免除对象的
※ 与大韩民国签订免签证协定的国家的国民,根据其身份及国家,不持有签证在国内最长可以滞留90日。可以在〈外交部海外安全旅行网页〉上确认与大韩民国签订免签证协定的国家。
- 进入大韩民国时未持有有效的护照及签证的,会被驱逐出境(《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项第1号),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出入境管理法》第94条第2号)
签证类型
- 根据不同的入境许可次数,签证可以分为只能入境1次的“一次性签证”及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入境2次以上的“多次往返签证”(《出入境管理法》第8条第1项)。根据在国内的滞留资格,分为留学生(D—2)、一般研修(D-4)、短期访问(C—3)、观光通过(B—2)等。(《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及第10条之2、 《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2条、附表1及附表2之2)
外国留学生滞留资格
留学(D-2)
- 以在专门大学以上的教育机关或学术研究机关接受正规课程教育或从事特定研究为目的在国内滞留时,应取得“留学(D- 2)签证”。(《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第1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0条及第10条之2、《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2条及附表1之2第5号)
一般研修(D-4)
- 以在授予留学资格的教育机关或学术研究机关外的教育机关或企业、团体等接受教育或研修或从事研究活动为目的在国内滞留时,应取得“一般研修(D- 4)签证”。但是从研修机关获得超过滞留费的报酬或具备法务部长官规定的研修条件,并在国内企业接受研修时,应取得其他类型的签证(短期就业、研究等相关类型的签证)(《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及第10条之2、《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2条及附表1之2第7号)
短期访问(C-3)
- 研修期间短于90日时,可以代替“一般研修(D- 4)签证”,取得“短期访问(C-3)”签证。(《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及第10条之2、《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2条及附表1第4号)
发放签证(VISA)
申请机关及提交的资料
- 申请签证时,应向大韩民国驻外机构的负责人提交签证申请表及按滞留资格提交下列资料。(《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第1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7条、《出入国管理法实施令》第76条第1项第1号及附表5)
滞留资格(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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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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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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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接受正规课程教育的人员 ·包括学习能力及财政能力审查决定内容的标准入学许可书(校、院长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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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事特定研究的人员 ·证明研究活动的资料 ·最终学历证明书 ·身份担保书或财政证明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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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研修(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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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附属语学院学习韩国语的学生或根据大学之间学术交流协定进行产学研修的交换学生 ·入学或在校证明资料 ·财政证明相关资料(3千美元以上的国内汇款或兑换证明书)或大学之间学术交流协定资料 ·身份担保书(限于未能证明有能力支付学费等滞留所需的经费的能力或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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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在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外国国籍的学生 ·入学许可书 ·在校证明书或毕业证明书 ·财政证明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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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情形的研修 ·证明研修的资料 ·设立研修机关相关的资料 ·财政证明相关资料 -研修机关承担滞留经费时,经费负担确认书 - 其他情形,需要国内汇款或兑换证明书(3千美元以上) ·身份担保书(限于未能证明有能力支付学费等滞留所需的经费的能力或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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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访问(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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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业目的等入境目的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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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在上述资料中,根据《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通过共同利用行政信息方法可以确认应提交资料的信息时,无需提交相关资料。(《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6条第3项)
2. 驻外机构的负责人或管辖入境·外国人厅厅长、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所长、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处长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处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增减部分资料。(《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附表5)
3. 需要身份担保书时,如无特殊事由,外国留学生的身份担保人为其所属机关或团体的负责人,身份担保期间以4年为限。(《出入境管理法》第90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7条第3项、第7项)
手续费
- 申请发放签证时,需要缴纳下列金额的签证申请手续费。(《出入境管理法》第87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1条第1项)
签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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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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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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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滞留期间90日以下:相当于40美元的金额 √ 滞留期间91日以上: 相当于60美元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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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往返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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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两次入境的多次往返签证:相当于70美元的金额 √ 没有次数限制而可以入境的多次往返签证:相当于90美元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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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外机构负责人可以规定以该国的货币缴纳手续费。(《出入境管理法》第87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1条第3项)
审查及发放签证
- 接收签证申请后,法务部长官或驻外机构负责人(限于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9条第1项取得授权的情形)在发放签证前,审查确认申请发放签证的外国人是否具备下列要件,如无特殊情况,则发放签证。(《出入境管理法》第8条第3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7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9条之2)
1. 是否持有有效护照
2. 是否持有有效护照
3. 是否符合《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附表1之2及附表1之3规定的滞留资格
4. 是否说明符合《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附表1之2及附表1之3规定的滞留资格的入境目的
5. 确认在签证到期之前能否回国
6. 另外,是否符合法务部长官依《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附表1之2及附表1之3规定的各种滞留资格另行规定的标准
撤销发放的签证
- 外国留学生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有可能撤销已发放的签证。(《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第1项)
1. 身份担保人撤回保证或无身份担保人的
2. 发现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签证的
3. 违反许可条件的
4. 因情事变更发生无法维持许可状态的重大事由
5. 另外,有重大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或其他法律或违反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正当的职务命令的
外国人入境许可书的发放
外国人入境许可书的意义
- 进入大韩民国的外国人需持有签证(VISA),但是未与大韩民国建交或法务部长官与外交部长官协定指定的国家的国民,可以从驻外机构负责人处取得外国人入境许可书入境。(《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第1项及第4项)
申请机关及提交证书
- 申请外国人入境许可书时,向驻外机构负责人提交申请签证申请表及下列资料。((《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第4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0条第2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6条、第76条第1项第1号及附表5)
- 但是,因紧急事由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未从驻外机构负责人处取得外国人入境许可书入境时,可以向管辖入境·外国人厅厅长、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所长、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处长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处长申请发放外国人入境许可书(《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6条第1项)。
滞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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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与申请签证时提交的资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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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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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接受正规课程教育的人员 ·包括学习能力及财政能力审查决定内容的标准入学许可书(校、院长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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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事特定研究的人员 ·证明研究活动的资料 ·最终学历证明书 ·身份担保书或财政证明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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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研修(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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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附属语学院学习韩国语的学生或根据大学之间学术交流协定进行产学研修的交换学生 ·入学或在校证明资料 ·财政证明相关资料(3千美元以上的国内汇款或兑换证明书)或大学之间学术交流协定资料 ·身份担保书(限于未能证明有能力支付学费等滞留所需的经费的能力或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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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在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外国国籍的学生 ·入学许可书 ·在校证明书或毕业证明书 ·财政证明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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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情形的研修 ·证明研修的资料 ·设立研修机关相关的资料 ·财政证明相关资料 -研修机关承担滞留经费时,经费负担确认书 - 其他情形,需要国内汇款或兑换证明书(3千美元以上) ·身份担保书(限于未能证明有能力支付学费等滞留所需的经费的能力或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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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访问(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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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业目的等入境目的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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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1. 在上述资料中,根据《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通过共同利用行政信息方法可以确认应提交资料的信息时,无需提交相关资料。(《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6条第3项)
2. 驻外机构的负责人或管辖入境·外国人厅厅长、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所长、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处长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处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增减部分资料。(《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附表5)
3. 需要身份担保书时,如无特殊事由,外国留学生的身份担保人为其所属机关或团体的负责人,身份担保期间以4年为限。(《出入境管理法》第90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7条第3项、第7项)
手续费
- 申请发放外国人入境许可时,需要缴纳下列金额的外国人入境许可申请手续费。(《出入境管理法》第87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1条第2项及第72条第1号)
发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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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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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公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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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签证(VISA)的发放审核手续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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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或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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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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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外机构负责人可以规定以该国的货币缴纳手续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1条第3项)
审查及发放外国人入境许可书
- 收到外国人入境许可后,有关驻外机构的负责人等获得法务部长官的承认,发放外国人入境许可书。(《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0条3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8条第1项及第16条第3项)
外国人入境许可书的效力
- 外国人入境许可书的有效期间为3个月,只具有一次性效力。(《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0条第4项本文)
-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在取得外国人入境许可书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出境时,收回这一许可书。(《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0条第5项本文)
签证签发认定书
发放签证认定书的意义
- 以在大韩民国留学或研修为目的取得签证的人员,在取得签证之前可以申请发放签证签发认定书。在此情形,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发放签证之前发放签证签发认定书。
发放签证签发认定书的对象
- 可以取得签证签发认定书的对象如下。(《出入境管理法》第9条第3项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7条第1项)
1. 未建交国家的国民或法务长官与外交部长官协商指定的国家的国民
2.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中相当于滞留资格4.文化艺术(D-1)至27.结婚移民(F-6)、29.访问就业(H-2)、30.其他(G-1)及附表1之3中相当于永久居住(F-5)的人员
3. 其他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的人员
申请机关及提交资料
- 为取得签证签发认定书,需要申请人本人或邀请该外国留学生的人向管辖邀请人住所地的事务所负责人或派出机关负责人提交签证签发认定申请书及下列资料。(《出入境管理法》第9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7条第2项、第76条第1项第3号及附表5)
滞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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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与申请签证时提交的资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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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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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接受正规课程教育的人员 ·包括学习能力及财政能力审查决定内容的标准入学许可书(校、院长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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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事特定研究的人员 ·证明研究活动的资料 ·最终学历证明书 ·担保身份书或财政证明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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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研修(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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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附属语学院学习韩国语的学生或根据大学之间学术交流协定进行产学研修的交换学生 ·入学或在校证明资料 ·财政证明相关资料(3千美元以上的国内汇款或兑换证明书)或大学之间学术交流协定资料 ·身份担保书(限于未能证明有能力支付学费等滞留所需的经费的能力或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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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在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外国国籍的学生 ·入学许可书 ·在校证明书或毕业证明书 ·财政证明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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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情形的研修 ·证明研修的资料 ·设立研修机关相关的资料 ·财政证明相关资料 -研修机关承担滞留经费时,经费负担确认书 - 其他情形,需要国内汇款或兑换证明书(3千美元以上) ·身份担保书(限于未能证明有能力支付学费等滞留所需的经费的能力或法务部长官认为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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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访问(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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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业目的等入境目的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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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1. 在上述资料中,根据《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通过共同利用行政信息方法可以确认应提交资料的信息时,无需提交相关资料。(《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6条第3项)
2.驻外机构的负责人或管辖入境·外国人厅厅长、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所长、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处长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处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增减部分资料。(《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附表5)
3. 需要身份担保书时,如无特殊事由,外国留学生的身份担保人为其所属机关或团体的负责人,身份担保期间以4年为限。(《出入境管理法》第90条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7条第3项、第7项)
审查及发放签证签发认定书
- 事务所负责人或派出机关负责人确认
﹒ 收到签证签发认定书申请时,事务所负责人或派出机关负责人确认是否具备下列发放要件后,向法务部长官发送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9条之2、第17条第3项及第17条之3)
1. 是否持有有效护照
2. 是否为《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的禁止或拒绝入境对象
3. 是否符合《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附表1、附表1之2及附表1之3规定的滞留资格
4. 是否说明符合《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附表1、附表1之2及附表1之3规定的滞留目的
5. 确认在签证到期之前能否回国
6. 另外,是否符合依《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附表1、附表1之2及附表1之3的滞留资格法务部长官另行规定的标准
- 法务部长官的审查及签证签发认定书的发放
﹒ 法务部长官审查后认为可以发放签证时,以《电子政府法》规定的电子文书发放签证签发认定书,并发送给驻外机构的负责人,同时即时向邀请人通知包括签证签发认定号在内的有关签证签发认定内容。但是因驻外机构未开设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等不能以电子文书发送签证签发认定书时,直接把签证签发认定书交给邀请人。(《出入境管理法》第9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7条及第17条的3第1项)
- 邀请外国留学生的人代理申请签证签发认定书时,该邀请人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发放签证签发认定书。(《出入境管理法》第9条第2项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7条之3第2项)
1.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之2、第12条之3、第18条第3项至第5项、第21条第2项或者第33条之3第1号的规定,被判处监禁刑以上的实刑,且确定免除该刑罚之日起;被判处监禁刑以上刑罚缓期执行,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或受到500万韩元以上的罚金刑或受到500万韩元以上罚款的通告处分,自缴纳该罚金或罚款之日起,未满3年(但是,法务部长官考虑再犯的危险性、违法的动机和结果和其他情节后,有权决定3年以下期限)者
2.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之2、第12条之3、第18条第3项至第5项、第21条第2项或第33条之3第1号的规定,被判处未满500万韩元的罚金刑或受到未满500万韩元罚款的通告处分,自缴纳该罚金或罚款之日起未满1年(但是,法务部长官考虑再犯的危险性、违法的动机和结果和其他情节后,有权决定1年以下期限)者
3. 违反《有关处罚介绍性买卖等行为的法律》《诈骗行为等规制及处罚特例法》及《有关毒品管理的法律》等,被判处监禁刑以上的实刑,且确定免除该刑罚之日起;或者被判处监禁刑以上的刑罚缓期执行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3年者
4. 违反《劳动基准法》,被判处监禁刑以上的刑罚,且已执行完毕,或执行被免除之日,或被判处缓期执行监禁刑以上的刑罚,且该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3年者
5. 从申请日起最近1年间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9条第2项规定,邀请10人以上外国人的人员,其中被邀请的过半数外国人正在非法滞留中的
6. 从申请日起最近1个月间2次以上怠于履行《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或第19条4规定的申告义务的
7. 因违反《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或《防止性暴力及保护受害人等相关法律》第8条被判处监禁以上实刑后,自决定免除该刑罚之日起未满5年者
8. 其他符合以上第1号至第7号中的事由,且法务部长官另行决定的人
签证签发认定书的效力
- 签证签发认定书的有效期间为3个月,只对一次签证有效。但是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签证签发认定书的效力。(《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8条)
- ①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7条第4项,已被通报了签证签发认定号等有关签证签发认定内容时,在签证签发申请书上记载签证签发认定号码,②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7条第5项取得签证签发认定书时,签证签发申请书上附加签证签发认定书向驻外机构负责人申请发放签证时,驻外机构负责人不受《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8条的限制,应向其发放签证。(《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7条之2第1项至第3项)
- 附加签证签发认定书申请发放签证的,如果发放了签证,根据签证签发认定内容或签证签发认定书的内容,收回签证签发认定书。(《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7条之2第4项)
签证签发认定书的撤销、变更
- 外国留学生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有可能撤销或变更已发放的签证签发认定书。(《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第1项)
1. 身份担保书撤回保证或无身份担保人的
2. 发现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签证的
3. 违反许可条件的
4. 因情事变更发生无法维持许可状态的重大事由
5. 另外,有重大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或其他法律或违反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正当的职务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