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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
大韩民国的教育体系
小学、初中、高中教育课程
- 授课年限
﹒ 以特殊目的设立的学校,因其教育目的不同而有一些区别。但是一般情况下为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小学、初中教育法》第39条、第42条及第46条本文)
- 入学资格
﹒ 为升入初中或高中等上一级教育课程,需要毕业于前一阶段的学校或依据法令得以认定具备与此同等的学历。
﹒ 例如,小学毕业的人员,换言之,根据《小学、初中教育法》第27条之2第1项规定,小学毕业的人员和通过小学毕业同等学历考试的人员及依据法令得以认定具有与此相同水平以上学历的人员,才能进入初中学习(《小学、初中教育法》第43条第1项及第47条第1项)。
- 学期
﹒ 小学、初中学年从每年的3月1日开始至下一年2月末结束。一学年分2个学期。(《小学、初中教育法》第24条及《小学、初中教育法实施令》第44条第1项)
﹒ 第1学期从3月1日开始,由学校负责人综合考虑上课日数、休息日及教育课程决定学期的结束日期。第2学期从第1学期结束之次日开始至下一年的2月末。(《小学、初中教育法》第24条第4项及《小学、初中教育法实施令》 第44条第1项)
大学、大学院教育课程
- 授课年限
﹒ 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大学、产业大学、教育大学、专门大学、远程大学(广播大学、通信大学、广播通信大学及网络大学)、技术大学及其他各种学校。(《高等教育法》第2条)
﹒ 各个学校的授课年限如下。(《高等教育法》第31条、第38条、第42条第2项、第48条第1项、第53条第2项、第3项、第56条,《高等教育法实施令》第25条及第57条)

学校类型

授课年限

法律依据

大学

4年[但医科大学、韩医科大学、牙科大学、兽医学科、药学大学(韩药学科除外)为6年]

《高等教育法》第31条第1项及《高等教育法实施令》第25条

产业大学

无限制

《高等教育法》第38条

教育大学

4年

《高等教育法》第42条第2项

专门大学

·专门学士学位课程:2年[但护理科、放射线科、临床病理科、物理治疗科、口腔技工科、口腔护理科、职业治疗科、渔业科、机关科及学校设置的课为3年]

·专门技术硕士学位课程:2年以上

《高等教育法》第48条第1项及《高等教育法实施令》第57条

远程大学

广播大学、通信大学、广播通信大学

·专门学士学位课程:2年

·学士学位课程:4年

《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2项

网络大学

·专门学士学位课程:2年以上

·学士学位课程:4年以上

《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3项

技术大学

·专门学士学位课程:2年

·学士学位课程:2年

《高等教育法》第56条

大学院

·硕士学位课程: 2年以上

·博士学位课程:2年以上

·硕博连读课程:4年以上,其年限长于硕士学位课程与博士学位课程的授课年限相加的年限。

《高等教育法》第53条

- 入学资格
﹒ 想进入大学要求高中毕业或依据法令得以认定具备与此同等的学历。(《高等教育法》第33条第1项)
※ 但是,进入技术大学的专门学士学位课程,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具有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经历。如想进入学士学位课程,除专门大学毕业或依据法令得以认定具备与此同等的学历外,还须具有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经历。(《高等教育法》第57条及《高等教育法实施令》第65条)
﹒ 进入学士、硕士连读课程,要求高中毕业或依据法令得以认定具备与此同等的学历,或就读于该大学,满足校规规定的标准。(《高等教育法》第33条第2项)
﹒ 进入大学院的硕士学位课程及硕博连读课程,要求已取得学士学位或依据法令得以认定具备与此同等的学历。(《高等教育法》第33条第3项)
﹒ 进入大学院的博士学位课程,要求已取得硕士学位或依据法令得以认定具备与此同等的学历。(《高等教育法》第33条第4项)
- 学期
﹒ 高等教育课程的学年从每年的3月1日开始至下一年的2月末结束,实施2学期或4学期制。(《高等教育法》第20条及《高等教育法实施令》第10条)
- 由大学、大学院的校规决定每个学期。(《高等教育法》第20条第2项及《高等教育法实施令》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