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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护照
欲出境的大韩民国国民,须持有有效的护照。
“护照”的概念
- “护照”是指,证明在国外旅行者的身份及国籍的文件(参照韩国法制研究院法令用语)。
与旅行证的区分
“旅行证”是指,停留或居住在国外者中,被拒绝或限制办理、补发护照,或在国外被驱逐出境者等,为符合下列情形者代替护照发行的证明(下称“旅行证”),即记载旅行目的地的文件(《护照法》第14条第1项及《护照法施行令》第16条):
· 出境的无国籍人;
· 海外领养人;
· 根据《关于南北交流合作的法律》第10条,须持有旅行证者中,外交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签发旅行证者;
· 停留或居住在国外者中,被拒绝或限制办理、补发护照,或被驱逐出境后,为回国需办理旅行证者;
·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被驱逐离开大韩民国的外国人中,无法办理自己国籍的国家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明者;
· 其他相当于上述内容者中,外交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紧急签发旅行证者。
旅行证的有效期在1年以内,实现其签发目的后,将失去其效力(《护照法》第14条第2项)。
护照的区分及类型
- 护照的类型以签发对象为准,可分为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外交护照、紧急护照;区分为限1次允许国外旅行的单次护照和在有效期到期前允许无限国外旅行的多次护照(参照《护照法》第4条第1项及第2项)。
护照的有效期
-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10年(《护照法施行令》第6条第1项)。
- 但,就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者,可以签发另有规定有效期的护照(《护照法施行令》第6条第2项):

区分 

有效期 

▪ 不满18岁者; 

5年 

▪ 18岁以上、37岁以下,属于待服兵役、船员预备役、补充役或替代役(离服役到期期限6个月以内的,完成服役的,或直到37岁当年最后一天获得《兵役法》第70条规定的国外旅行许可的除外)者; 

5年 

▪ 因进行审判等事由,由关联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通报只允许在一定期限国外旅行者; 

被通报的期限 

▪ 停留在国外的属于《国家安全法》第2条所规定的反国家团体成员中,认为有可能严重侵害大韩民国的安全保障、秩序维持及统一和外交政策者; 

在1年至5年的范围内, 

根据侵害可能性,外交部长官所规定的期限 

▪ 护照失主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丢失护照的,不计入护照丢失次数); 

1. 护照补发申请日前5年以内,护照丢失次数为2次者; 

5年 

2. 护照补发申请日前5年以内,护照丢失次数为3次以上者; 

2年 

3. 不顾上述1.,护照补发申请日前1年以内,护照丢失次数为2次者。 

2年 

▪ 未根据《国籍法》第10条第2项予以承诺者。 

5年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愿意的,可能会签发另有规定有效期的普通护照(《护照法施行令》第6条第3项):

区分 

有效期 

▪ 申请补发护照的; 

自被补发护照当日到原护照所规定的有效期到期日的期限 

▪ 护照没有剩余的空白签证页,需重新申请护照的。 

自被签发新护照当日到原护照所规定的有效期到期日的期限 

护照的收录信息
- 护照的个人信息面印有下列信息,并以电子形式收录(《护照法》第7条及《护照法施行令》第3条第1项):
· 护照的类型、签发国家、护照号、签发日期、期限到期日和签发政府机关;
· 护照名义人的姓名、国籍、性别、出生年月和照片。
-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上述信息,可以不以电子形式收录(《护照法》第7条第2项但书及《护照法施行令》第3条第2项):
· 紧急护照的签发;
· 旅行证的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