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还可以免签入境大韩民国。
允许免签入境的外国人范围
- 签证是允许入境的基本条件,欲入境大韩民国的外国人须持有有效的护照和由法务部长官签发的签证(《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第1项)。
- 但,符合下列任何一项的外国人可以免签入境大韩民国(《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第2项):
1. 获得再入境许可者,或被免除再入境许可者中,在其许可或免除期限到期前入境者;
※ “再入境许可”是指,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完成外国人登记或被免除其登记的外国人,在停留期限内维持停留资格,并以出入境为目的,在出境前访问地方出入境和外国人政府机构或线上申请再入境许可后,对此进行审核并准予许可的行为(参照《出入境管理法》第30条第1项)。
2. 与大韩民国签署免签协定的国家国民中,根据其协定,属于免签对象者;
3. 为国际友谊、旅游或大韩民国的利益等而入境者中,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8条所规定的内容,另行获得入境许可者;
4. 签发难民旅行证明并出国后,在其有效期到期前入境者。
即使是允许免签入境的外国人,还可能需要获得事先旅行许可。
获得事先旅行许可
- 法务部长官为公共秩序的维护或国家利益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使下列允许免签入境的外国人获得事先旅行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之3第1项):
· 与大韩民国签署免签协定的国家国民中,根据其协定,属于免签对象者;
· 为国际友谊、旅游或大韩民国的利益等而入境者中,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8条所规定的内容,另行获得入境许可者;
· 根据其他法律,允许免签入境的外国人。
- 欲办理事先旅行许可证的,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线上申请,费用为1万韩元(《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8条之3、第8条之4第2项、第3项及第72条第1号之2):
· 持有有效护照的;
· 不属于《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所规定的禁止或拒绝入境对象的;
· 入境目的符合停留资格的;
· 认为在允许的停留期限内,将从大韩民国出境的;
· 满足其他法务部长官所规定并告示的条件的。
- 具有事先旅行许可证的外国人,入境时须持有该许可证(《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之3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