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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民事调解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
- 法官或法院设有的调解委员会听取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并审查相关材料等各项内容后,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予以调解的制度(参照《民事调解法》第1条)。
民事调解对象
- 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的案件为关于民事的纠纷案件(《民事调解法》第2条)。
民事调解程序
- 民事调解申请可以以书面或口述提出,欲口述申请的,须在法院书记官、法院事务官、法院主事或法院主事补前进行陈述(《民事调解法》第5条第1项及第2项)。
- 民事调解时间须以送达传票的方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通知当事人(《民事调解法》第15条第1项及第2项)。
- 在调查记录中填写当事人间的和解事项后,则民事调解成立(《民事调解法》第28条)。
民事调解的效力
- 民事调解具有同等于裁判上和解的效力(《民事调解法》第29条)。
- 符合下列情形的,将调解申请看作起诉,并开展新的诉讼程序(《民事调解法》第36条第1项):
· 根据《民事调解法》第26条,决定不予调解的;
· 根据《民事调解法》第27条,调解未成立且案件已终结的;
· 根据《民事调解法》第30条或第32条,就代替调解的决定,自其调查记录的正本被送达之日起2周内,有异议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