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交易所市场监视委员会的纠纷调解
纠纷调解机制
纠纷调解对象
- 对象为在有价证券市场、科斯达克市场、衍生产品市场,就买卖交易发生的权利义务或利害关系的纠纷【参照
韩国交易所监视综合门户网站-纠纷调解-纠纷调解介绍-证券/衍生产品交易纠纷调解对象】。
韩国交易所市场监视委员会的纠纷调解
※ 韩国交易所的纠纷调解可以通过互联网或邮寄、传真、拜访等提交申请。
· 互联网
· 传真:纠纷调解组 ☎ 02-786-0263
- 为纠纷的圆满解决,对市场监监视委员会认为宜于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当事人劝告和解或提供调解方案并使其达成和解。
- 和解劝告不成立的,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事实调查期间等除外)交付市场监视委员会。
- 当事人接受市场监视委员会通报的调解方案的,自领取调解方案之日起15日内,出席市场监视委员会,撰写调解书3份并签名盖章或签字后,则调解成立。
纠纷调解的效力
- 当事人接受市场监视委员会调解方案的,赋予民法上和解协议的效力【参照
韩国交易所监视综合门户网站-纠纷调解-纠纷调解介绍-证券/衍生产品交易纠纷调解效力】。
金融投资协会的纠纷调解制度
“纠纷调解制度”是指?
- “纠纷调解制度”是指,根据《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286条第1项第2号,就金融投资协会会员(金融投资机构)的营业行为相关纠纷,解决诉讼所需的费用和时间问题,鼓励当事人间圆满、迅速地解决纠纷,由此解决诉讼所需的费用和时间问题,并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便利的制度(参照金融投资协会网站(
http://www.kofia.or.kr)-投资者支持中心-纠纷调解制度)。
纠纷调解对象
- 对象为就金融投资机构的营业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或利害关系的纠纷【
参照金融投资协会网站-投资者支持中心-纠纷调解制度-利用方法(适用业务)】。
纠纷调解程序
- 就金融投资机构的营业行为和相关会员的营业行为发生纠纷的,可以在金融投资协会网站-投资者支持中心-纠纷调解制度-纠纷调解制度申请中享受支持。
- 纠纷调解可以以现场访问或邮寄的方式,向金融投资协会提出申请。
- 为圆满解决纠纷,认为宜于当事人和解的,将口头或书面劝告和解。
- 收到纠纷调解申请撤销申请书,或有侦查机关的搜查、法院起诉、申请内容的虚假事实等特定事由的,可能会不交付纠纷调解委员会并终结案件。
- 当事人间的和解未成立的,原则上金融投资协会须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交付纠纷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委员会自被交付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议后决定调解或驳回,但不得已的,可以在15日内延长期限。
- 调解须由当事人在调解决定接受书签名盖章后,自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签名盖章的接受书提交至协会,则调解成立。
纠纷调解的效力
- 当事人接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方案的,具有同等于《民法》上和解协议的效力(
参照金融投资协会网站)。
※ 关于金融投资协会的纠纷调解程序及申请方法的详情可在<
金融投资协会网站-投资者支持中心-纠纷调解制度>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