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纠纷的调解
纠纷调解机制
- 为调解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韩国消费者院设有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基本法》第60条第1项)。
纠纷调解的除外对象
- 即使向韩国消费者院的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纠纷调解申请,但①已向金融监督院提出金融纠纷调解申请,或以经过纠纷调解程序事项的相同内容,重新申请损失救济的;②向韩国消费者院请求损失救济后,以此内容向金融监督院申请损失救济的,将排除在纠纷调解对象之外(《消费者基本法》第35条第2项及《消费者基本法施行令》第28条)。
纠纷调解程序
投诉
- 发生金融纠纷的,向韩国消费者院的消费者客服中心投诉(参照《消费者基本法》第55条第1项)。
- 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邮寄、传真投诉,还可以直接拜访并通过投诉咨询服务投诉。
劝告和解
- 韩国消费者院长可以向受害救急申请当事人,就损失补偿劝告和解(《消费者基本法》第57条)。
申请调解
- 韩国消费者院长自收到损失救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和解的,须立即对此向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纠纷调解申请(《消费者基本法》第58条本文)。
- 但,查明损失救济原因的过程中,需测验、检查或调查而需相当长时间的损失救济申请案件,可以在60日的范围内延长处理期限(《消费者基本法》第58条但书及《消费者基本法施行令》第44条第4号)。
调解期限
- 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自收到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须完成其纠纷调解(《消费者基本法》第66条第1项)。
- 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不顾以上规定,有正当事由且无法在30日内完成其纠纷调解的,可以延长期限。在此情况下,需明示其事由和期限,并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消费者基本法》第66条第2项)。
纠纷调解的效力
- 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委员长完成纠纷调解后,须立即向当事人通知其纠纷调解内容(《消费者基本法》第67条第1项)。
- 收到通知的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须向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通报纠纷调解内容的接受与否(《消费者基本法》第67条第2项前段)。
· 当事人在15日内未作出意思表示的,被视为接受(《消费者基本法》第67条第2项后段)。
- 当事人接受纠纷调解的内容,或被视为接受的,其纠纷调解内容具有同等于裁判上和解的效力(《消费者基本法》第67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