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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
个别法令上的储户保护概要
个别法令所规定的储户保护规定及保险金支付限额如下:

区分 

储户保护规定 

保险金支付限额 

新村金库 

新村金库无法支付托管金、定期存款及其他收入,或新村金库中央会无法支付共济金、个人支票的,根据准备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替其新村金库或新村金库中央会予以偿还(《新村金库法》第71条第4项) 

5千万韩元(《新村金库法施行令》第46条第3项) 

邮局 

由国家承担邮局存款(包括利息)及邮局保险合同的保险金支付责任(《关于邮局存款、保险的法律》第4条) 

全额保障 

农业合作社 

当合作社发生保险事故时,管理机构(中央会)根据该合作社储户等的请求支付保险金(《关于农业合作社结构改善的法律》第17条第1项本文) 

5千万韩元(《关于农业合作社结构改善的法律施行令》第8条第1项) 

水产业 

合作社 

合作社发生保险事故时,管理机构(中央会)根据该合作社储户等的请求支付保险金(《关于水产业合作社不良预防及结构改善的法律》第30条第1项本文) 

5千万韩元(《关于水产业合作社不良预防及结构改善的法律》第31条第2项及《关于水产业合作社不良预防及结构改善的法律施行令》第18条) 

区域山林合作社 

当合作社发生保险事故时,管理机构(中央会)须根据该合作社储户等的请求支付保险金(《关于山林合作社结构改善的法律》第32条第1项本文) 

信用业务及共济业务各5千万韩元(《关于山林合作社结构改善的法律》第33条第2项及《关于山林合作社结构改善的法律施行令》第32条) 

信用合作社 

当地合作社或信用合作社中央会的其他会计无法向合作社成员等支付托管金等时,信用合作社中央会根据其合作社成员等的请求,替该合作社或中央会的其他会计予以偿还(《信用合作社法》第80条之2第4项) 

5千万韩元(《信用合作社法施行令》第19条之8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