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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
存款保险金及保险事故
“存款保险金”是指?
- “存款保险金”是指,根据《储户保险法》投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下称“投保金融机构”),因发生破产等保险事故而无法支付存款等的,根据储户等的请求,由存款保险公社替该金融机构支付的金钱(参照《储户保护法》第31条第1项)。
※ “储户等”是指,对投保金融机构具有存款等债权的人(《储户保护法》第2条第3号)。
※ “存款等债权”是指,储户等进行存款等金融交易,并对投保金融机构具有的本金、正本、利息、利润、保险金及各种支付金和其他约定金钱的债权(《储户保护法》第2条第4号)。
※ “存款等”的类型可在《储户保护法》第2条第2号及《储户保护法施行令》第3条进行确认。
存款保险金的支付标准
- 储户等的存款等债权按本金、利息的顺序支付,保险金支付公告日当日储户等具有2个以上存款等债权的,同样按本金、利息的顺序支付,但提供担保等的,则按其时期支付【《保险金支付规定》第8条第2项】。
※ 关于保险金支付标准的详情可在《保险金支付规定》第8条进行确认。
※ 保险金的支付限额为5千万韩元(《储户保护法》第32条第2项及《储户保护法施行令》第18条第7项)。
“保险事故”的类型
- “保险事故”的类型如下(《储户保护法》第2条第8号):
· 第1种保险事故:投保金融机构的存款等债权的停止支付;
· 第2种保险事故:投保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批准的取消、解散决议或破产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