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保护制度
“储户保护制度”是指?
- “储户保护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以停止营业或破产等为由,无法支付存款等的,存款保险公社替金融机构支付存款等的制度(参照《储户保护法》第1条及
存款保险公社网站(https://www.kdic.or.kr)-储户保护制度)。
保护对象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范围
- 根据《储户保护法》受存款保护的金融机构(下称“投保金融机构”)为符合下列任何一项的机构(《储户保护法》第2条第1号及《储户保护法施行令》第2条)。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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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对象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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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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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法》获得批准的银行 《韩国产业银行法》所规定的韩国产业银行 《中小企业银行法》所规定的中小企业银行 《农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农协银行 《水产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水协银行 根据《银行法》获得批准的外资银行的韩国分行及代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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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买卖业者、投资中介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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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以证券为对象,获得投资买卖业、投资中介业批准的投资买卖业者、投资中介业者。但,《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78条所规定的多边交易公司、无存款等的下列投资买卖业者、投资中介业者及《关于农业合作社结构改善的法律》第2条第1号所规定的合作社除外: √ 仅以《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4条第3项所规定的债务证券为对象,仅对《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12条第1项第3号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获得投资买卖业或投资中介业批准的; √ 以《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4条第1项所规定的证券为对象,仅对《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12条第1项第3号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获得投资中介业批准的(仅限中介该证券的可回购销售的); √ 根据《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117条之4,注册为线上小额投资中介业者的。 根据《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324条第1项获得批准的证券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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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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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业法》获得批准的保险公司(核心业务为再保险或担保保险的保险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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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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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所规定的综合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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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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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储蓄银行法》所规定的互助储蓄银行及互助储蓄银行中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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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对象金融机构
Q. 我想在新村金库存款。新村金额的存款同样可以根据《储户保护法》受到保护吗?
A. 新村金库不属于根据《储户保护法》受到保护的金融机构。但是,新村金库存款可以根据《新村金库法》,通过设立在新村金库中央会的储户保护准备金受到保护。
另外,包括农协银行或水协银行的农协、水协的地区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同样不属于《储户保护法》所规定的保护对象,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自身基金受到保护。
受保护的存款等
- 存款保险公社仅保护投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