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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
休眠存款等
“休眠存款等”是指?
- “休眠存款等”是指,符合下列任何一项的内容(《关于民间金融生活支持的法律》第2条第3号):
· 休眠存款:金融机构的存款等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债权或请求权完成消灭时效的存款等;
· 失期股果实:根据《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314条,通过托管人返还于投资者后,没有以投资者的名义完成过户,由此,根据韩国预托结算院名义主权(下称“失期股”)的权利行使,由韩国预托结算院收取且10年以上予以管理的分红等果实(仅限金钱,如有出售非金钱果实,则包括其出售价款)。
※ “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新村金库、邮局等,《关于民间金融生活支持的法律》第2条第1号及《关于民间金融生活支持的法律施行令》第2条所规定的机构。
休眠存款等的查询及支付
- 休眠存款管理委员会须允许休眠存款等原权利人查询下列信息(捐出个人支票发行价款或失期股果实的情况除外)【《关于民间金融生活支持的法律》第43条及《关于民间金融生活支持的规定》第4条】:
· 休眠存款:休眠存款等原权利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或外国人登录证号、休眠存款金额及其他金融机构名称、金融机构联系电话、休眠账号或购买证书编号、消灭时效完成日、履行《所得税法》或《继承税及赠与税法》所规定义务所需的付款明细等;
√ 但,捐出个人支票发行价款的,适用发行人及付款人信息、个人支票发行编号、票面金额及其他金融机构名称、金融股机构联系电话、休眠账号或购买证书编号、消灭时效完成日、履行《所得税法》或《继承税及赠与税法》所规定义务所需的付款明细等。
· 失期股果实:失期股发行人、失期股果实明细及其他金融机构名称、金融机构联系电话、休眠账号或购买证书编号、消灭时效完成日、履行《所得税法》或《继承税及赠与税法》所规定义务所需的付款明细等。
- 休眠存款等原权利人通过下列任何一个法人或团体等,可以利用电脑网络查询以上信息(《关于民间金融生活支持的法律施行令》第40条及《关于民间金融生活支持的规定》第5条):
1. 全国银行联合会;
2. 保险协议中,由人寿保险公司组成的协会;
3. 保险协会中,由非人寿保险公司组成的协会;
4. 互助储蓄银行中央会;
5. 行政安全部(仅限休眠存款原权利人利用《电子政府法》第9条之2提供的生活信息调阅服务查询资料的情况);
6. 金融监督院;
7. 金融结算院。
休眠存款等的支付请求等
- 休眠存款等捐给休眠账户后,有休眠存款等原权利人的支付请求的,休眠存款管理委员会须向该休眠存款等原权利人支付代替休眠存款等的金额(《关于民间金融生活支持的法律》第45条)。
※ 休眠存款等账户查询方法
Q. 休眠存款等或休眠账户的信息在哪里可以查询?
A. 根据《关于民间金融生活支持的法律》及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振兴院的休眠存款捐出协议完成消灭时效的休眠存款或休眠保险金将捐给民间金融振兴院,且这类已被捐出的休眠存款或休眠保险金可在<民间金融振兴院休眠存款查询网站(https://sleepmoney.kinfa.or.kr)>进行确认。
如果,金融机构未将休眠存款等捐给民间金融振兴院的,休眠账户或存款等信息可在<银行联合会休眠账户综合查询系统网站(http://www.sleepmoney.or.kr)>或<政府24网站(https://www.gov.kr)>进行确认。
另外,包括目前使用账户的所有银行账户可在<金融结算院账户信息综合管理服务网站(https://www.payinfo.or.kr)>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