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者的责任
访问介质(密码、生物信息、加密存储器卡、现金卡等)的伪造、改造等造成的事故责任
- 因下列任何一项事故而使用户遭受损害的,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者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电子金融交易法》第9条第1项):
· 访问介质的伪造或改造导致的事故;
· 合同签订或交易指令的电子传送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 侵入用于电子金融交易的电子装置或信息通信网,利用以虚假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访问介质导致的事故。
※ “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新村金库、邮局等,《关于金融实名交易及保密的法律》第2条第1号及《关于金融实名交易及保密的法律施行令》第2条所规定的机构。
- 但,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户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责任(《电子金融交易法》第9条第2项):
1. 事故的发生涉及用户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事先已与用户签订合同,其包括机构可以使用户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内容的;
2. 法人(《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第2项所规定的小企业除外)的用户遭受损害,且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者为防止事故树立安全程序并严格遵守该程序等,在合理的范围内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的。
- 以上1.中所指的用户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仅限在下列范围内电子金融交易相关条款(下称“条款”)中的内容(《电子金融交易法》第9条第3项及《电子金融交易法施行令》第8条):
1. 用户向第三方出租访问介质或委托其使用的,或以转让或担保为目的提供的(转让或以担保提供预付电子支付手段或电子货币的除外);
2. 已认知或易于发现第三方处于未经授权利用用户的访问介质进行电子金融交易的情况下,仍然泄漏、暴露或搁置访问介质的;
3. 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者为加强安全而在电子金融交易时要求追加安全措施,但用户无正当事由拒绝,而侵入用于电子金融交易的电子装置或信息通信网,利用以虚假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访问介质造成事故的;
4. 用户就用于以上3.中追加安全措施的介质、手段或信息,采取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行为,而侵入用于电子金融交易的电子装置或信息通信网,利用以虚假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访问介质造成事故的:
√ 泄漏、暴露或搁置的行为;
√ 向第三方出租或委托其使用的行为,或以转让或担保为目的提供的行为。
访问介质的丢失和被盗责任
- 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者从用户收到访问介质的丢失或被盗等通知的,从此之后,就因第三方使用其访问介质而使用户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电子金融交易法》第10条第1项本文)。
明示条款和变更通知等
条款的明示、说明义务
- 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者在与用户签订电子金融交易合同时,须明示条款,如有用户要求的,须以电子文件的传送(包括电子邮件的传送)、传真、邮寄或现场办理的方式发放该条款的副本,且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向用户说明该条款的核心内容【《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4条第1项及《
电子金融监督规定》第40条第2项、第3项】:
· 亲自向用户说明条款的核心内容;
· 通过电子装置标明条款核心内容的说明,以使用户易于了解,并通过电子装置接受用户已充分认知该内容的意思表示。
- 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者违反条款的明示、说明义务而签订合同的,不能将该条款的内容主张为合同的内容(《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4条第2项)。
条款变更时的告知义务
- 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者变更条款的,在变更条款实施日1个月前,须将变更条款发布在用于该电子金融交易的电子装置(无法发布在该电子装置的,包括用户容易解除的电子装置,即该金融机构等指定的代替装置)并告知用户,如有用户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者须与用户确认已有妥善通知条款变更内容(《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4条第3项本文及《电子金融监督规定》第40条第4项)。
· 但,因法令修订而迫切变更条款的,须将变更条款在电子装置公布至少1个月以上,并告知用户(《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4条第3项但书及《电子金融监督规定》第40条第5项)。
- 自公布或通知条款变更内容至变更条款实施日前的工作日,用户可以解除电子金融交易合同(《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4条第4项前段)。
· 在以上期限内,用户未对条款的变更内容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同意条款的变更(《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4条第4项后段)。
违反时的制裁
- 违反此规定,未明示、说明、交付条款,或未告知或通知的,将处以不超过1千万韩元的滞纳金(《电子金融交易法》第51条第3项第8号)。
纠纷处理及纠纷调解
损害赔偿等的纠纷处理
- 用户就电子金融交易的处理有异议,并要求损害赔偿等纠纷处理的,可以通过书面(包括电子文件)或电子装置,向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者总部或营业点申请纠纷的处理(《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7条第2项及《电子金融交易法施行令》第14条第2项前段)。
- 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者须在15日内,向用户通知损害赔偿等纠纷处理的调查或处理结果(《电子金融交易法施行令》第14条第2项后段)。
申请纠纷调解
- 用户对电子金融交易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监督院的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或韩国消费者院的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纠纷调解(《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7条第2项及《电子金融交易法施行令》第14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