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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
要求下调利率
要求利率下调条件
- 与银行签订授信合同者,符合下列各条件的,可以要求银行下调利率(《银行法》第30条之2第1项及《银行法施行令》第18条之4第1项)。

区分 

条件 

个人 

就业、晋升、财产增值、个人信用评分的提升等,认为信用状况得以改善的 

非个人主体 

(包括个体户) 

财产情况的改善、信用等级、个人信用评分的提升等,认为信用状况得以改善的 

※ 银行须向欲签订授信合同者通知可以要求下调利率的事实,违规时,将处以不超过2千韩元的滞纳金(《银行法》第30条之2第2项及第69条第4项)。
※ 银行须通过网站等说明可要求利率下调条件及程序等【《银行业监督规定》第25条之4第3项】。
对利率下调要求的审核
- 收到利率下调要求的银行判断是否接受该要求时,可以考虑下列事项,且可以要求提交所需资料,以核实利率下调要求人的信用改善状况(《银行法施行令》第18条之4第2项及《银行业监督规定》第25条之4第1项、第2项):
1. 签订授信合同时,签订合同者的信用状况未影响利率计算的;
2. 信用状况改善较少,不影响利率重新计算的。
关于是否接受利率下调的回复
- 银行自收到利率下调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求利率下调要求人弥补资料之日至完成提交资料之日的期间不包括在内),须将其要求的接受与否及其事由,以电话、书面、短信、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类似方式通知利率下调要求人(《银行法施行令》第18条之4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