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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
要求资料的调阅
“要求资料调阅权”是指?
- 普通金融消费者以调解纠纷或诉讼的执行等权利救济为目的,可要求调阅由金融产品销售者或金融产品咨询者(下称“金融产品销售者等”)记录及维护、管理的如下资料(包括提供副本或收听)的权利(《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28条第1项、第3项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26条第1项):
※ 调阅对象资料:
1. 关于签订合同的资料;
2. 关于合同履行的资料;
3. 关于金融产品等的宣传资料;
4. 关于普通金融消费者行使权力的下列资料:
√ 关于推迟、限制及拒绝普通金融消费者资料调阅的资料;
√ 关于认购撤销的资料;
√ 关于违法合同解除的资料。
5. 关于内控标准的制定及运营等的资料;
6. 关于业务委托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