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资料的调阅
“要求资料调阅权”是指?
- 普通金融消费者以调解纠纷或诉讼的执行等权利救济为目的,可要求调阅由金融产品销售者或金融产品咨询者(下称“金融产品销售者等”)记录及维护、管理的如下资料(包括提供副本或收听)的权利(《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28条第1项、第3项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26条第1项):
※ 调阅对象资料:
1. 关于签订合同的资料;
2. 关于合同履行的资料;
3. 关于金融产品等的宣传资料;
4. 关于普通金融消费者行使权力的下列资料:
√ 关于推迟、限制及拒绝普通金融消费者资料调阅的资料;
√ 关于认购撤销的资料;
√ 关于违法合同解除的资料。
5. 关于内控标准的制定及运营等的资料;
6. 关于业务委托的资料。
要求资料调阅程序
提交调阅要求书
- 普通金融消费者欲要求资料调阅的,须将包括下列事项的调阅要求书提交至金融产品销售者等(《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26条第3项及《
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督规定》第25条第2项):
1. 调阅目的:申请调解纠纷明细或起诉明细;
2. 调阅范围:欲调阅资料的内容及该资料与以上1.的关系;
3. 调阅方式。
资料的调阅及延期调阅
- 金融产品销售者等收到资料调阅要求后,须自收到要求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安排普通金融消费者调阅该资料(《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28条第4项前段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26条第4项)。
- 在此情况下,有正当事由无法安排在该期限内调阅的,可以向普通金融消费者通知该事由并延期调阅,且该事由消失后,须立即安排调阅(《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28条第4项后段)。
调阅的限制或拒绝
- 金融产品销售者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普通金融消费者通知该事由并限制或拒绝调阅(《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28条第5项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26条第6项):
· 法令允许限制或拒绝调阅的;
· 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或有不当侵害他人财产及其他利益可能的;
· 调阅有明显侵害该金融机构经营秘密可能的;
· 个人信息的披露有不当侵害个人生活的秘密或自由可能的;
· 事实明显表明欲调阅资料与调阅目的无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