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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
违法合同的解除
“违法合同的解除权”是指?
- 金融产品销售者或金融产品咨询者(下称“金融产品销售者等”)违反“①适合性原则”、“②适当性原则”、“③说明义务”、“④禁止不公正营业行为”、“⑤禁止不当劝诱行为”规定并与普通金融消费者就金融产品签订合同的,可以要求解除该合同的权利(《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47条第1项前段)。
合同解除权要求对象
- 就“①普通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直销者或金融产品咨询者之间保持持续性交易(合同的签订适用《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9条第22项所规定的集合投资规定的,则包括其适用期限),且②由普通金融消费者解除时,造成财产损害的金融产品”,可要求其合同的解除【《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38条第1项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督规定》第31条第1项】。
- 但,不允许对下列金融产品要求解除合同(《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督规定》第31条第1项):
1. 与互联网投资挂钩金融业者签订的合同;
2. 以韩元计价的可转让存单;
3. 封面票据;
4. 其他类似于以上1.至3.中规定的金融产品;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 违法合同的解除,可以自普通金融消费者就签订合同认知违反事项之日起1年内提出(《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47条第1项前段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38条第2项前段)。
- 在此情况下,该期限应属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的范围(《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38条第2项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