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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
认购的撤销
“认购撤销权”是指?
- 就保障类产品、投资类产品、贷款类产品或金融产品咨询相关合同,与金融产品销售者或金融产品咨询者(下称“金融产品销售者等”)签约认购的普通金融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撤回认购的权利(《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46条第1项)。
※ 关于允许撤回认购的金融产品类型的详情可在《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37条第1项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督规定》第30条进行确认。
认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及效力
- 允许普通金融消费者撤回认购的期限(交易当事人间约定超过下列期限的,则适用其期限)和认购撤销的生效时间如下(《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46条第1项、第2项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37条第3项、第5项、第6项):

区分

认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认购撤销的生效时间

保障类产品

自普通金融消费者收到《商法》第640条规定的保险证券之日起15日,或认购之日起30日,以较早的期限为准

普通金融消费者为表达认购撤销意思,发出书面(包括下列方式;下称“书面等”)文件时:

① 电子邮件;

② 手机短信或相当的电子意思表示。

投资类产品、金融产品咨询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之日起7日:

① 收到合同文件当日;

② 合同签订日。

贷款类产品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之日【与符合下列任何一项之日相比,合同所规定金钱、财货、劳务(下称“金钱、财货等”)的支付较晚的,则适用其支付日】起14日:

① 收到合同文件当日;

② 合同签订日。

普通金融消费者为表达认购撤销意思而发出书面等,且返还下列金钱、财货等(已提供的劳务除外,但包括利用特定设施或被提供劳务的权利)时:

① 已被提供的金钱、财货等;

② 就已被提供的金钱,对普通金融消费者从金融产品销售者等收取金钱之日至金钱返还之日,根据该金融产品合同所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 为签约该金融产品,金融产品销售者等已对第三方支付的下列费用:

√ 印花税等税收及各项公共缴费;

√ 设定抵押权等所产生的登记费用。

※ 认购撤销效力的限制
- 就保障类产品,撤回认购当时已发生保险金支付事由的,不发生认购撤销效力(《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46条第5项本文)。
- 但,普通金融消费者认识到已发生保险金支付事由后仍撤回认购的,认购撤销效力则不受限制(《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46条第5项但书)。
根据认购撤销的金钱、财货等的返还
- 认购被撤销后,金融产品销售者等从普通金融消费者收取的金钱、财货等的返还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执行(《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46条第3项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37条第7项):

区分

返还方式

逾期利率

保障类产品

金融产品销售者等自收到认购撤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已收取的金钱、财货等

就逾期返还金钱、财货等的期限,将该金融产品合同规定的逾期利率乘以金钱、财货等资金金额后,按日计算支付

投资类产品、金融产品咨询

金融产品销售者等自收到认购撤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已收取的金钱、财货等

贷款类产品

金融产品销售者等自普通金融消费者返还金钱、财货等、利息及手续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从普通金融消费者就该贷款收取的手续费等金钱、财货等返还给普通金融消费者

- 金融产品销售者等向普通金融消费者返还金钱(包括利息及手续费)的,应存入该普通金融消费者指定的账户(《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37条第7项)。
禁止赔偿损失或请求金钱等的支付
- 认购被撤销后,金融产品销售者等不允许就认购撤销请求普通金融消费者赔偿损失或违约金等金钱的支付(《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46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