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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产品6大销售原则遵守义务
《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所规定的金融产品6大销售原则
- 金融产品销售者等须遵守的金融产品6大销售原则核心内容及违反时的制裁如下:

6大销售原则

内容

违反时的制裁

适合性原则

根据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年龄或资产情况等,禁止劝诱签订不合适的合同(《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17条)

不超过3千万韩元的滞纳金

(《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69条第2项第1号至第4号)

适当性原则

自愿购买金融产品的,根据该消费者的资产情况等,认为不适当的,有义务告知(参照《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18条第1项及第2项)

说明义务

有义务说明普通金融消费者必须了解的产品核心内容(参照《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19条)

不超过1亿韩元的滞纳金(《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69条第1项第2号、第6号)

禁止不公正营业行为

禁止违背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意愿,要求强制签约其他产品、不当担保、抵押、利益的行为(参照《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20条)

不超过1亿韩元的滞纳金(《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69条第1项第3号、第6号)

禁止不当劝诱行为

禁止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判断或告知有误导其具有确定性可能的内容的行为(参照《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21条)

不超过1亿韩元的滞纳金(《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69条第1项第4号、第6号)

禁止虚伪、虚假广告等

禁止误导可实现弥补亏损或保证收益的行为(参照《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22条)

不超过1亿韩元的滞纳金(《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69条第1项第5号、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