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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是指?
- “金融产品”是指,存款及贷款、金融投资产品、保险产品、信用卡等(参照《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2条第1号)。
金融产品的类型
- 金融产品如下分为①存款类产品、②贷款类产品、③投资类产品、④保障类产品,当个别金融产品符合两个以上产品类型的,将其视为各属于相应产品类型【《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3条、《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3条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督规定》第3条】。

区分 

金融产品(示例) 

存款类产品 

▪ 存款; 

▪ 托管金; 

▪ 金融机构根据合同,从普通金融消费者收取金钱并约定于将来支付该金钱和相应利息等代价的合同(但,根据《住宅法》的住户储蓄除外)。 

贷款类产品 

▪ 贷款; 

▪ 信用卡、设施租赁、延期付款销售、分期贷款; 

▪ 借款; 

▪ 挂钩贷款; 

▪ 保险公司等对普通金融消费者提供票据兑现、应收账款收购(仅限各允许请求普通金融消费者偿还金钱的合同)、贷款、付款保证或类似的,具有金钱或其他财产价值的(下称“金钱等”)并约定于将来收到金钱等及相应利息等代价的合同(但,关于出口票据收购等出口、进口资金结算的合同除外)。 

投资类产品 

▪ 金融投资产品; 

▪ 挂钩投资; 

▪ 信托合同; 

▪ 委托投资合同; 

▪ 根据《关于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3条第1项的投资类金融产品。 

保障类产品  

▪ 保险产品; 

▪ 扣除; 

▪ 类似于保险产品的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对照公示
- 金融委员会为普通金融消费者简单比较并了解金融产品的核心内容,可以对各类金融产品的核心金融产品内容进行对照并发布公示(《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第32条第1项)。
※ 各金融产品的对照内容,可在金融监督院运营的<金融产品综合对照公示“金融产品一览表”网站(http://finlife.fss.or.kr)>进行确认。
- 允许金融委员会发布可对照公示的金融产品范围及应包含在对照公示中的事项如下(《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施行令》第29条第1项、第2项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督规定》第27条第1项、第2项):

对照公示金融产品的范围 

对照公示包含内容 

▪ 存款类产品中的存款; 

▪ 贷款类产品中的贷款; 

▪ 投资类产品中的集合投资证券; 

▪ 保障类产品中的保险; 

▪ 存款类产品中的储蓄; 

▪ 年金储蓄账户; 

▪ 退职年金制度。 

▪ 利率; 

▪ 保险费; 

▪ 手续费; 

▪ 中途偿还手续费、风险等级等普通金融消费者注意事项; 

▪ 关于对照公示信息的如下事项: 

 √ 提供该信息的金融产品直销者负责部门及联系电话; 

 √ 对照公示时点。 

▪ 其他以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为目的,需进行对照公示的事项并由金融监督院长所定事项。